事故责任划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认定程序本身不以聘请律师为前提;现场照片与认定书描述不一致时,先核的是认定书自身记载是否完整、照片是否进入事故证据材料并被写入“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再核公开证据的记录和文书制作时间。律师的工作更多集中在材料比对、书面意见准备和后续赔偿衔接,是否委托可结合争议大小、自身取证与阅读材料的能力判断。
一、责任划分由谁作出,律师处在什么位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该条同时列明: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从条文看,责任确定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本次资料没有把聘请律师列为责任认定的参与条件。因此,“要不要请律师”属于当事人对材料核对、意见表达和后续民事赔偿安排自行作出的选择。如果委托律师,服务范围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本次资料没有提供收费标准,无法给出具体金额。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与律师服务费分属不同项目,不宜混在一起比较。
另需注意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若照片与描述的分歧实际指向现场是否被破坏、证据是否被伪造,这一条的法律后果需要证据支撑,不能仅凭单方陈述认定。
二、照片与认定描述冲突,先核哪些材料
第一,认定书原件及其签章。 第六十四条规定,认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以及作出认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并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先看法条要求的各项是否齐备,再看照片差异究竟落在“发生经过”还是“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部分,这决定了后续核对的重点。
第二,事故证据材料的查阅、复制件。 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核对时建议确认:照片是否在卷、拍摄时间与位置能否对应、认定书是否将其列为证据并作原因分析。复制件加盖专用章的,可以固定其来源。
第三,公开证据的记录。 第六十三条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规定执行,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予以记录。属于这类事故的,核对当时到场与公开证据的记录,有助于判断照片是否已在公开环节出现。
第四,制作时间与文书类型。 第六十二条规定,认定书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明确,一、二、三、五、十日为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若拿到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而非认定书,则对应第六十七条: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出具事故证明并载明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
三、把分歧整理成可核对的说明
| 核对对象 | 具体核对内容 | 用途 |
|---|---|---|
| 认定书原件 | 第六十四条所列事项是否齐备,交警签名或盖章、专用章是否齐全 | 确定描述与照片的差异位于哪一项记载 |
| 证据材料复制件 | 照片是否在卷、来源与时间、是否被列为认定依据 | 判断照片是否进入认定所依据的证据范围 |
| 公开证据记录 | 是否召集到场、有无记录 | 适用于死亡事故及复杂、疑难伤人事故 |
| 送达与告知 | 送达日期,告知的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 据以安排后续期限,具体期限以收到的告知为准 |
上述顺序属于整理建议,目的是让照片与文字描述的差异落到具体条目上,便于形成书面说明;它不是法定流程,也不改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责任的职权。
出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公开文本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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