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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机动车事故责任律师委托注意事项:授权范围要写清哪些

委托律师处理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授权范围首先要写清四项内容: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这四项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关于书面委托代理授权的规定(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也是北京地区当事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可以直接对照的法定要素。

北京机动车事故责任律师委托:授权范围要写清哪些

委托律师处理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授权范围首先要写清四项内容: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这四项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关于书面委托代理授权的规定(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也是北京地区当事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可以直接对照的法定要素。四项中,“权限”一栏最容易写得含糊,也最容易在后续程序里引发争议:权限写窄了,代理人无法代为办理需要处理的事项;权限写宽了,超出真实意思的决定可能落到自己头上。准备签署文件前,可以先把拟委托的阶段、希望律师代为作出的决定、以及不打算交出去的决定列成清单,再带着清单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核对表述,比到了签字现场临时填写更稳妥。

一、四项法定要素分别对应什么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的原文是:“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这一条同时给出四项应载明事项和一项签署要求。

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应写具体承办律师的姓名,以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只写律所名称、不写承办人,或者只写律师姓名、不写律所,都会让“代理人是谁”这一项变得不完整。后续如需更换承办人,应重新出具授权文件,不宜在原文件上涂改。

代理事项。 指授权办理的具体事务范围。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可能涉及事故认定后的赔偿协商、保险理赔沟通、一审应诉或起诉、二审、申请执行等不同环节,每个环节对应的事务不同。代理事项一栏应写明拟委托的具体事务,例如“代理××号案件一审阶段的诉讼事务”,而不是笼统写“处理交通事故一事”。

权限。 指代理人在代理事项范围内可以作出哪些决定。这是本文的重点,下文单独展开。

期限。 指代理权的起止时间。可以写“自签署之日起至一审程序终结之日止”,也可以写具体日期。期限留空,代理权何时终止就缺少书面依据。

签名或者盖章。 被代理人应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通常由本人签名;当事人为单位的,按单位用章规则处理。由他人代签而本人未确认的,授权文件的效力需要另行核对。

二、“权限”一栏要写到什么程度

权限是授权范围的核心。写“全权代理”四个字,实际上没有说明代理人可以作出哪些决定,也没有说明哪些决定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作出。《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同时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因此,权限一栏的写法可以按以下思路分组,具体表述与律所协商确定:

第一组:程序性事务的代为办理。 包括代为提交材料、代为签收程序性文书、代为出席庭审、代为陈述事实。这类事务属于推进程序所必需,写入权限栏可以避免每次往返补签。

第二组:涉及实体权利处分的决定。 包括是否接受调解方案、是否变更或放弃请求、是否提起上诉、是否申请撤诉。这类决定直接影响赔偿数额和责任承担,建议在权限栏中明确是“由代理人代为决定”还是“须经当事人书面确认后代理人方可作出”。两种写法对应完全不同的授权程度,签署前应逐项确认。

第三组:款项的收取与支付。 如果希望由律师代收赔偿款,应在权限栏单独写明;不打算交出的,就不要写。代收款项涉及资金流转,属于需要单独核对的事项。

第四组:文书的代为签署。 包括代为签署起诉状、答辩状、调解协议等。如果只委托代写答辩状,权限栏可以只写“代为起草、提交答辩状”,是否包含出庭、和解另行写明。这也是“北京交通事故答辩状代写”类咨询中常见的分歧点:代写文书与代理整个诉讼程序是两项不同的委托内容,授权范围应分别表述。

三、超出授权会带来什么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同条还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把这条规则放到授权范围的语境里,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权限栏写得越具体,代理人在权限内作出的决定越有依据;权限栏写得笼统或者留空,一旦出现“这项决定是否在授权之内”的争议,就要回到授权文件本身去核对,必要时还要走追认程序。授权文件在这里的作用是划出边界,减少事后争议。

四、委托合同与授权委托书要分开核对

实务中至少有两份文件: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两者作用不同,签署时都要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委托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以及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为判断点。授权委托书则是授权文件,其内容要求适用第一百六十五条。

核对时建议把两份文件放在一起比对:合同里约定的服务内容,与授权委托书里的代理事项是否一致;合同里写明的收费项目与计费方式,与授权委托书里的权限范围是否匹配。如果合同约定只做一审阶段,授权委托书却写到“全权代理至案件终结”,两者范围就不一致,应以实际委托内容为准重新出具。

五、签署前可以逐项核对的清单

核对项 具体看什么 这一步能确认什么
承办人信息 律师姓名、律所全称是否写全 代理人身份是否明确
代理事项 写的是哪个程序阶段、哪类事务 委托范围是否覆盖真实需求
权限表述 程序性事务与实体处分是否分组写明 哪些决定由律师作出、哪些需本人确认
期限 起止时间是否填写 代理权何时终止
签署 本人是否签名或盖章 文件是否具备形式要件
合同比对 服务内容、收费项目与授权范围是否对应 两份文件是否相互矛盾

六、费用边界要单独写清

授权范围与费用是两件事,核对时不要混在一起。律师服务费、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属于不同项目,各自的计算方式和承担主体不同。签署委托合同时,可以请律所逐项写明服务项目对应哪一段程序、哪一项工作,以及是否包含代写文书、出庭、调解等具体内容;对于拟议委托的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资料中没有北京地区的统一收费标准,本文不提供具体金额,读者可以就自己案件的阶段和标的向律所核对报价构成。

七、需要进一步核对的情形

授权委托书出现空白项、权限栏只写“全权代理”、期限未填、由他人代签而本人未确认,或者委托合同与授权委托书范围不一致时,建议先补齐或重新出具,再进入下一步程序。涉及事故责任划分的,责任认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确定,责任认定书本身不是授权文件,两者核对的对象不同。

如果对授权范围的具体表述拿不准,可以把拟签署的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草稿,连同案件所处的程序阶段一并整理,通过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进行核对。需要提醒的是,事故现场处置、人员伤亡救助等紧急事项,仍应优先通过公安、急救等公共渠道处理,商业咨询不能替代这些渠道。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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