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的劳动争议面谈中,遇到解除通知与工作交接单记载的解除原因不一致,可以先核对解除通知,再核对工作交接单,核对重点放在两份材料各自的制作主体、形成时间、送达或签字情况以及相互引用关系上,而不必急于判断哪一份材料的效力更高。这样安排的理由是:解除通知直接承载用人单位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及其所载理由,交接单则是离职手续办理环节的记录,两者所处的程序环节不同;把它们放在同一时间轴上比对,才能看出差异究竟来自记载规范不同,还是解除理由前后发生了变化。需要说明的是,这一顺序属于材料整理建议,并非法定顺序;本次可核对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关于举证责任、受案范围、仲裁时效和管辖的规定。面谈前需要先归集材料的,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就材料准备与核对思路作咨询。
两份材料各自记载什么
解除通知一般由用人单位作出,记载解除的主体、日期、理由、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条款或者法律条款,以及送达方式。它对应的问题是:用人单位在什么时间、以什么理由、向谁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工作交接单一般形成于离职手续办理环节,记载交接物品、工作事项、未结款项,其中的“解除原因”栏多为勾选或者由经办人填写,可能还有劳动者签字。它对应的问题是:离职手续如何办理、由谁经办、劳动者签字确认的范围是什么。
两份材料不一致时,差异可能出现在三个位置:一是制作主体不同,解除通知由用人单位或者有权代表作出,交接单可能由人事、部门负责人或者劳动者填写;二是形成时间不同,交接单可能早于或者晚于解除通知;三是记载功能不同,解除通知以告知解除决定及理由为目的,交接单以记录交接事项为目的,原因栏往往不是其主体内容。因此,差异本身不能直接说明哪一份材料失真,需要结合签字栏的文字、填写人身份、有无“依据某号解除通知办理”之类的引用关系来判断。
面谈时的比对顺序
可以按以下顺序核对,每一步都对应一项可以验证的事实。
第一步,核对解除通知的原件与送达。看落款主体是否有权代表用人单位,落款日期与送达日期是否一致,送达方式有无凭证(邮寄单、签收记录、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记录)。这一步用于核实解除意思表示是否已经到达劳动者,也关系到后面时效起算点的判断。
第二步,核对交接单的原件与填写人。看原因栏由谁填写、填写时间、劳动者签字的位置是“交接人”还是“确认解除原因”,签字时是否附有解除通知。签字栏的文字表述不同,能够核对的事实也不同:签在“交接人”处,通常指向对交接事项的确认;签在“解除原因确认”处,才直接指向对原因的认可。
第三步,把两份材料放在同一时间轴上比对。若交接单早于解除通知,需核实交接单上的原因是否为事先沟通的记录;若晚于解除通知,需核实交接单是照抄解除通知的理由,还是另行填写。
第四步,核对有无第三份材料可以印证,例如解除决定送达后的工资结算记录、社保减员记录、考勤截止日期。这些材料可以与两份材料中的日期、理由相互对照。
本次可核对的条文没有规定解除通知与交接单之间的效力先后,因此不宜仅凭材料名称判断哪一份优先;能够起作用的是上述可以验证的事实。
举证责任:谁掌握材料,谁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阅: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按该条,劳动者对自己的主张负举证责任;与争议事项有关、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面谈时可以把这一条转化为具体的核对请求:解除通知原件及送达凭证、交接单原件及填写人说明、解除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及其公示或者告知记录、解除前后的考勤与工资结算记录,一般由用人单位掌握,可以要求其提供并说明形成过程。需要提示的是,可以要求提供,不等于对方一定会提供;对方不提供时,不利后果如何承担,仍需结合具体争议事项和仲裁机构的认定。
解除原因的分歧本身属于可以申请仲裁的事项。该法第二条把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列入适用范围,因此这类分歧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程序处理。
时效与管辖:两份材料的日期为什么重要
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按该条,时效期间为一年,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中断事由包括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中断后重新计算;中止事由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劳动报酬争议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一年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解除通知的送达日期、交接单的签署日期都可能与起算点相关,具体以哪一日为准,需结合送达凭证和劳动者实际知悉解除内容的时间进一步核实。
管辖方面,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天津处理时,可据此核对应向哪个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面谈前可以整理的材料
| 材料 | 可以核对的事项 | 需要进一步核实之处 |
|---|---|---|
| 解除通知原件 | 作出主体、落款日期、所载理由与依据条款 | 是否加盖公章、签发人是否有权代表 |
| 送达凭证 | 劳动者知悉解除内容的时间 | 签收人身份、邮寄地址是否为双方确认地址 |
| 工作交接单原件 | 原因栏填写人、形成时间、签字位置 | 签字是确认交接事项还是确认解除原因 |
| 工资结算与考勤记录 | 实际停止工作的日期、结算截止日 | 与解除通知日期是否衔接 |
| 规章制度与公示记录 | 解除所依据条款是否存在、是否向劳动者告知 | 公示方式、有无劳动者签收记录 |
这份清单的作用是把“两份材料说法不同”拆成可以逐项核对的事实,而不是要求面谈前必须提交全部材料;哪一项需要补充,取决于两份材料的具体差异出现在制作主体、时间还是签字环节。
回到最初的问题:解除通知与交接单原因不一致时,可以先核对解除通知,再核对交接单,核对重点落在制作主体、形成时间、送达与签字、相互引用四项事实上。尚需核对的是解除通知原件与送达凭证、交接单原件与填写人说明、解除前后的工资与考勤记录,以及解除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文本。若需要就材料归集、拟议委托范围与计费方式进行沟通,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电话4009003957;某项工作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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