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第十六条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建议在整理或核对材料时,核对所引司法解释的名称、文号与施行日期,确认引用的规范文本与现行有效版本一致。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第十六条,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全文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原文: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6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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