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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应返还并承担哪些责任?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规则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适用于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规则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适用于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负有返还抽逃出资的义务;公司因此受到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议核对公司章程、出资凭证、财务记录及公司损失情况,以确认返还义务主体和连带赔偿责任的范围。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制定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方转载机关为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官方全文链接: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2306/t20230625_3144905.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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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