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处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现场图与笔录描述不一致时,面谈要核对的,是这两份材料是否指向同一事故事实、各自如何形成和固定,以及交警在认定书中是否已经说明采信哪一份、如何解释差异。面谈的核心用途是判断现有程序阶段还能做什么:材料尚在调查阶段,可以围绕公开调查证据的环节提出说明;认定书已经送达,则要核对查阅复制证据材料和申请复核的期限与权利告知;已经进入诉讼,则转为质证准备。
一、先核对差异落在哪一层事实
现场图与询问笔录属于不同形成方式的证据,前者记录车辆位置、道路走向、痕迹等静态和方位信息,后者记录当事人、证人对通行过程、信号灯状态、车速等动态过程的陈述。两者表述不同,可能来自记录角度不同,也可能来自记忆与表达差异。面谈时建议按同一事项逐项比对:时间、地点、车辆朝向、车道位置、信号灯状态、双方动作顺序,以及每份材料上的制作时间、制作人、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情况。
核对材料能帮助确认差异是否影响责任判断,也能帮助判断认定书的说理是否完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以及“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面谈时可以直接查看认定书对现场图和笔录分别作了什么评价,是否把矛盾之处纳入原因分析。
二、按程序阶段确定核验顺序
责任划分的实体标准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该条同时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面谈时把现场图与笔录的差异放回这一标准下核对,看差异指向的是行为作用,还是过错程度,或者两者都涉及。
程序上可以分三种情形核对:
其一,事故属于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第六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这类案件的公开调查证据环节,是当面要求解释现场图与笔录差异的实际节点。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其二,认定书已经送达。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面谈时应核对送达日期、权利告知内容,以及是否已经查阅、复制现场图和笔录;复制件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
其三,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此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而非认定书,面谈核对的对象相应转为证明中记载的调查事实范围。
三、面谈可以问律师的工作范围与费用边界
可以围绕三项工作与律师沟通:比对现场图、笔录与认定书之间的事实差异并形成书面梳理;评估在公开调查证据环节或复核、诉讼阶段提出说明和质证意见的可行路径;就后续赔偿主张与责任比例的关系作程序性说明。这些事项是否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并以书面约定确认。
费用上需区分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要求分别列明项目和计算方式。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约定事项,不宜按统一标准推定;鉴定、评估等费用依实际发生和收费主体确定。面谈时可以要求书面写明服务范围、阶段、对应事项和付款节点。
面谈不宜要求律师对责任比例作结果承诺。责任划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第六十条确定,律师能提供的是材料核对、差异梳理和程序内的意见表达。现场图与笔录的差异能否影响结论,取决于差异内容、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以及认定书的说理,需结合材料进一步核实。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官方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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