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解除通知日期与合同约定期限不衔接”的试用期纠纷,选择律师时先看其能否把一条时间轴拆开核对:第一项核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约定的对应关系及试用期实际起止日;第二项核解除通知的作出日、送达日分别落在试用期届满之前还是之后;第三项区分解除主体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以及解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是否与日期相符。顺序上宜先核合同期限与试用期上限,因为试用期长度受合同期限约束,而“在试用期中”又是用人单位依《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解除的适用前提之一。
一、先核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约定是否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据此核对时,建议把劳动合同的起止日期、试用期条款的起止日期、实际用工之日并列写在同一张时间轴上。合同期限落在哪个分档,对应哪一档试用期上限,是可以逐项比对的事实问题;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合同期限内、是否存在只约定试用期而未约定合同期限的情形,也都可以从合同文本本身核对。若合同文本与解除通知上的日期不一致,需要进一步核对是合同约定日期有误、通知日期有误,还是双方对起止日存在不同理解。
二、再核解除通知日期落在试用期的哪一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该条适用的时间前提是“在试用期中”,因此通知落款日与送达凭证日是否落在试用期起止范围内,直接影响该条能否被援引,需要分别记录,不宜只取其中一个日期。
如果解除主体是劳动者,则适用不同的条文。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核对重点是劳动者通知的送达日期与试用期届满日的关系,以及通知形式是否为书面。两类主体的通知依据、日期要求和理由说明义务不同,选择律师时可以看其是否先确认“谁解除、依据哪一条”,再谈日期衔接,而不是把两种通知混在一起判断。
三、材料准备与委托、费用边界
| 材料 | 可用于核对什么 |
|---|---|
| 劳动合同原件及附件 | 合同期限、试用期条款起止日、是否仅约定试用期 |
| 解除通知书及送达凭证 | 通知作出日、送达日、通知所载解除理由 |
| 入职登记、考勤、工资发放记录 | 实际用工起止、试用期实际履行期间 |
| 招聘条件、录用条件及考核记录 | 用人单位是否就试用期解除说明理由、理由指向的事实 |
| 沟通记录 | 双方对试用期起止、解除日期的表述是否一致 |
上述材料建议按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原件来源分组整理,目的是让合同约定日期、实际履行日期和通知日期三者可以直接比对,而不是预设其中某一日期必然违法。
选择律师时,可以询问其拟议工作范围是否包括时间轴梳理、文书日期核对、证据分组和仲裁阶段代理,并就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与律所协商确认。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人与律所之间的合同事项,宜以书面约定明确服务项目和付款节点;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当地统一收费标准,不宜以报价高低替代对服务范围和核对方法的判断。如进入仲裁程序,相关第三方费用以受理机构通知为准,需另行核对。
本文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公开文本见 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