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企业在天津和平区就商事纠纷进行律师咨询,并由此形成委托关系时,委托事务的范围如何确定,以及受托人应如何按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均适用上述规定,也即适用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一般规则。至于咨询与代理的具体服务项目、收费安排及工作分工,属于当事人约定的事项,本次资料未作规定。
建议企业在确认委托前,核对委托材料中载明的委托事项与授权范围,并留存与受托人的沟通记录,确保其与实际需要处理的事务一致。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条、第九百二十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资料提供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官方全文链接: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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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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