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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租车事故责任纠纷证据清单:签约人与驾驶人不同时核哪些交接材料?

在北京发生租车事故、租赁合同签约人与实际驾驶人不一致时,需要核对的交接材料可以按“人、车、事故”三条线归档:先核对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其送达记录,再核对签约人身份、实际驾驶人身份与用车授权之间的衔接材料,最后核对交车、用车、还车环节形成的车辆状况与交接凭证。

在北京发生租车事故、租赁合同签约人与实际驾驶人不一致时,需要核对的交接材料可以按“人、车、事故”三条线归档:先核对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其送达记录,再核对签约人身份、实际驾驶人身份与用车授权之间的衔接材料,最后核对交车、用车、还车环节形成的车辆状况与交接凭证。这些材料用于说明谁签约、谁实际控制车辆、事故发生时车辆由谁使用,材料本身不直接确定赔偿责任,事故责任按照各方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

一、先核事故认定书:确认“当事人—车辆”的对应关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该条同时要求认定书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对签约人与驾驶人不同的情形,认定书第一项“当事人、车辆”的基本情况是核对重点:认定书列明的当事人是签约人还是实际驾驶人,车辆号牌、行驶证信息与租赁合同、交车单记载是否一致。建议将认定书与租赁合同、交车验车单放在同一组比对,看三份材料中的车辆信息、使用人信息能否相互对应。

第六十五条规定,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据此,收到认定书后,可以向办案交管部门申请查阅、复制事故证据材料,用于核对事故发生时实际驾驶人的记载来源。制作期限方面,第六十二条规定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

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第六十三条要求交管部门在制作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予以记录。这类情形下,到场核对车辆使用人、交付情况,是补充说明事实的机会。

二、再核交接材料:围绕同一事项比对主体与期间

以下为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交材料清单,可按实际持有情况取舍:

材料 可以核对的内容
租赁合同及附件 签约人是谁、约定的使用人范围、车辆信息、租期
签约人与实际驾驶人的身份证明、驾驶证核验记录 租车时的身份核验对象与实际驾车人是否一致
交车单、验车单、车辆状况照片 交车时间、里程、油量、车损状况,交车时的实际接收人
钥匙交接记录、还车记录 车辆实际控制人的转移节点
租金、押金支付凭证 付款主体与签约人、使用人的关系
用车人变更的书面沟通记录 是否就更换驾驶人向出租方作出说明及对方是否知情

比对时建议保持同一维度:同一份合同对应同一辆车、同一期间对应同一使用人、同一笔款项对应同一付款主体。不同材料的形成时间、签署主体本来可以不同,分别标注即可,不宜仅因差异推定某一方违法或担责。

三、责任与主体的条件式判断

事故责任划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交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各方无责任。第六十一条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情形的,不予减轻。

如实际驾驶人系未经同意擅自使用车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的适用空间: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二者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构成该条情形,需以公安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为准,不宜仅凭签约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直接推定。

综上,这类纠纷的材料准备以事故认定书为中心,向外连接合同、身份核验、车辆交接与付款记录,形成能说明“谁签约、谁用车、何时交接”的对应关系;责任归属则回到行为作用与过错程度的认定规则上。

出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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