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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承德家暴维权律师咨询前如何准备家暴报警回执与告诫书在离婚诉讼中的使用

咨询前,建议把家暴报警回执与告诫书按“一次报警对应一组材料”整理:先核对回执上的报警时间、接警单位、警情编号和处理结果,再核对告诫书上的出具机关、加害人身份信息、家庭暴力事实陈述和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内容,最后把两类材料与就医记录、伤情鉴定意见按时间线并列。这样整理的目的,是让律师在离婚诉讼语境下判断这些材料能否用于认定…

咨询前,建议把家暴报警回执与告诫书按“一次报警对应一组材料”整理:先核对回执上的报警时间、接警单位、警情编号和处理结果,再核对告诫书上的出具机关、加害人身份信息、家庭暴力事实陈述和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内容,最后把两类材料与就医记录、伤情鉴定意见按时间线并列。这样整理的目的,是让律师在离婚诉讼语境下判断这些材料能否用于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需要就材料归类和咨询范围做前期沟通的,可拨打4009003957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一、先分清报警回执与告诫书各自对应哪个环节

报警回执与告诫书产生于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报警的不同环节,咨询前先分清两者各自能核对什么,比单纯按时间叠放材料更有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报警回执通常反映报警时间、报警人、接警单位、警情编号、出警及处理结果等信息,属于报警和出警过程的书面凭证。咨询前可以把它与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受案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放在同一组,核对是否指向同一次报警、同一次出警。这里建议核对的是材料之间的对应关系,不是要求当事人另行取得某种法定文书。

告诫书对应的是另一种处理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从这条可以看出,告诫书适用于“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处理方式是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咨询前可以核对告诫书上是否载明加害人身份信息、家庭暴力事实陈述、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内容,以及出具机关、日期、文号和送达签收情况。如果同一事件另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议单独归类,不与告诫书混为同一份材料。

把这两个环节分开,有助于在咨询时说明:哪一份材料对应报警和出警,哪一份材料对应公安机关对家暴事实的处理结论,哪些事实目前只有报警记录、哪些已有告诫书载明。材料用途清楚了,律师才能进一步判断在离婚诉讼中如何组织证据。

二、咨询前的核对清单:按同一警情对齐主体、时间与内容

以下清单属于咨询前的整理建议,目的是帮助当事人把现有材料按同一事项归组,便于律师核对,并非法定必交材料清单,也不构成材料提交的先后顺序要求。

第一,按时间线列事件。建议以日期为轴,逐条写明报警时间、地点、报警人、被报警人、接警单位、警情编号、出警情况、处理结果,以及该次事件是否有就医、伤情照片或鉴定。时间线的作用是让不同材料落在同一次事件上,避免把不同日期的报警回执与告诫书交叉混放。

第二,核对主体一致性。报警回执上的报警人、被报警人,与告诫书上的加害人身份信息、受害人信息,建议逐项比对。同一人使用不同姓名、曾用名或称谓的,可以在整理时标注清楚,并说明材料来源。主体对不上时,先不要自行下结论,把差异记录下来供咨询时核对。

第三,核对内容对应关系。报警回执所记的警情,与告诫书所载的家庭暴力事实陈述,是否指向同一次事件、同一时间段、同一地点。如果回执只记报警和出警,告诫书另行载明事实,建议把两份材料并列放置,并在旁边注明“同一警情”或“不同警情”,便于律师判断证明对象。

第四,核对原件与复制件。咨询时建议携带原件供核对,同时准备复印件或拍照件;电子回执、电子告诫书保留原始载体和取得过程。材料内容不建议涂改、拼接或重新制作。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的,先查明差异来源。

第五,核对缺失部分。只有报警回执、没有告诫书的,可以说明该次报警的处理结果;只有告诫书、没有报警回执的,可以说明告诫书的出具背景。两类材料都没有原件、只有照片或复印件的,把取得方式和保存位置记录下来。咨询时如实说明材料状态,比补写未经核实的内容更有助于判断。

第六,与伤情材料并列。报警回执、告诫书可以与就医记录、病历、伤情照片、鉴定意见按同一时间线并列。并列的目的是让律师核对不同来源材料之间是否相互印证,不是把某一份材料单独当作完整证明。

三、在离婚诉讼中的使用条件与边界

在离婚诉讼中,报警回执和告诫书的作用,是作为涉及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材料提交,由人民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判断。前面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使用“可以”一词,表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这一认定需要结合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并非仅凭单份材料当然得出结论。咨询时可以请律师结合材料说明:哪些事实有回执和告诫书对应,哪些事实还需要就医记录、伤情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材料补强。

告诫书的使用还要回到其法定适用条件。它针对的是“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内容包含加害人身份信息、家庭暴力事实陈述和禁止实施家庭暴力。咨询时可以把告诫书所载事实与报警回执、就医材料逐项对照,说明哪些内容属于公安机关已记载的事实,哪些内容需要其他材料补充。对于超出告诫书载明范围的事实,不宜仅凭告诫书推导。

如果咨询时还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另行了解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这部分属于与家暴维权相关的程序信息,咨询时可结合自身情况向律师核对,不宜与离婚诉讼中的证据认定混为一谈。

另外,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了解法律援助和诉讼费用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是否符合条件、如何申请,需要向法律援助机构和受理法院进一步核对。

四、咨询费与委托范围:先问清哪些工作单独计费

围绕报警回执、告诫书的咨询,可能涉及材料梳理、证据目录制作、诉讼策略分析、文书准备或后续代理等不同工作。咨询前可以把拟了解的事项列出来,与律所沟通哪些属于本次咨询范围、哪些需要另行委托、如何计费。

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内容,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事务所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因此,咨询前可以询问:本次咨询按什么方式计费、预计需要多长时间、材料梳理和证据目录制作是否单独计费、后续诉讼代理如何计费。具体金额由律所根据其收费标准和案件情况协商确定,不宜套用未经核实的固定价格。

协商收费时,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咨询前把这些费用边界问清楚,有助于区分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等代付费用,也有助于把材料梳理、证据目录制作、诉讼代理等事项分别列入拟议委托范围,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承德当事人准备咨询时,可以先按本文的时间线和核对清单整理材料,再带着问题清单沟通,减少反复补充说明。

五、到所咨询时的材料分组建议

到所咨询时,建议把材料分为三组:第一组是报警与出警材料,包括报警回执、出警记录、受案回执等;第二组是公安机关处理材料,包括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批评教育记录等;第三组是伤情与就医材料,包括病历、诊断证明、伤情照片、鉴定意见等。每组按时间顺序排列,并在首页附一页简要目录,写明材料名称、形成时间、来源和对应事件。目录属于整理工具,方便律师快速核对,不替代原件。

如果材料涉及多次报警,建议按“一次警情一组”的方式分开,不用把不同日期的回执和告诫书混装。每组内部再区分报警回执、出警记录、告诫书、就医材料。这样在咨询时可以直接说明:哪一次报警有回执和告诫书,哪一次只有回执,哪一次还有伤情鉴定。律师可以据此判断哪些事实已有材料对应,哪些还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补充。

紧急情况下,仍应优先拨打110报警,或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商业咨询入口不替代这些紧急和公共服务渠道。需要就报警回执、告诫书的整理方式和离婚诉讼中的材料用途做进一步核对的,可拨打4009003957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在咨询前说明材料现状和拟了解的问题。

参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2015年12月27日通过,2016年3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spp.gov.cn/zdgz/201512/t20151228_109929.shtml
  •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相关内容,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公开文本: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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