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建议核对一审裁判文书、宣告判决的实际日期、履行执行义务的主体及相应履行记录,以确认是否处于“一审宣告判决前”以及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的情况。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第十一条,2024年10月30日落款,2024年12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全文转载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6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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