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邯郸准备就遗产继承事宜咨询律师之前,核对“见证人资格”材料可以分三步走:先确认这份遗嘱属于哪种形式,打印遗嘱适用“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要求;再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逐项排查每位见证人是否属于“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三类人员;最后把见证人的身份材料、与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关系材料、到场与签名日期的材料分组整理,带着原件去核对。这一步属于咨询前的自行整理,不是法定程序,也不产生对遗嘱效力的认定,遗嘱是否有效需结合原件和具体事实进一步核实。需要提前把材料理清,可以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说明基本情况,再决定咨询时携带哪些原件。
一、先分清遗嘱形式,再确定核对哪一类见证人材料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遗嘱形式不同,对见证人的要求也不同,材料准备的重点也随之变化。
关于打印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关于录音录像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关于口头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见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其材料以公证机构存档为主,本文不展开。其他形式的遗嘱,本次可核对的资料未收录对应条文,如涉及,需另行查阅法条原文后再准备材料。
以上条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转载的民法典全文: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二、见证人资格:按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三项逐一排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项,关于行为能力与见证能力。 需要核对的对象是每位见证人本人,看其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属于“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可以准备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户籍信息;如见证人曾有相关就医记录,可在咨询时如实说明并按需提供。是否属于“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要结合具体情形核实,仅凭年龄大小、身体状况外观自行下结论,容易出现偏差。
第二项,关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 需要核对的是每位见证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确认其本人是否属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用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登记材料,以及遗嘱中涉及受遗赠的条款来比对。整理时要注意同一人可能同时出现在“见证人”和“继承人”两个位置,逐个对应比逐句阅读更可靠。
第三项,关于利害关系。 需要核对的是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可以先梳理亲属关系、共同经营、债权债务往来、雇佣或者长期照护等线索。本次资料未对“利害关系”的具体范围作出界定,哪些关系达到需要排除的程度,要结合事实进一步核实;仅凭“认识”“同村”“同事”就下结论并不稳妥,仅凭没有亲属称谓就认为不存在利害关系同样不够。
三、咨询前建议整理的材料与各自能核对什么
下表是整理建议,用于帮助把现有事实说清楚,不是法定必须提交的材料清单,也不构成对遗嘱效力的判断。是否提交、提交哪些,可与律师沟通后确定。
| 材料 | 能核对的要点 | 整理提示 |
|---|---|---|
| 遗嘱原件(含全部页码、附件) | 页数是否完整、每页有无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每页有无年、月、日 | 按页码顺序排列,不抽页、不重新装订,复印件与原件分开存放 |
| 各见证人的身份证明 | 见证人身份是否真实、人数是否达到两个以上、是否同一人被重复计算 | 每位见证人单独一份,标注其在遗嘱上签名的页码 |
| 亲属关系材料(户口簿、婚姻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等) | 见证人是否属于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线索 | 同一组关系用同一份材料对应,避免材料与人对不上 |
| 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来往的线索材料(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如有) | 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的线索 | 只整理与见证人有关的往来部分,并注明时间 |
| 见证过程材料(现场照片、视频、在场人陈述等,如有) | 见证人是否在场见证、签名与日期是否形成于同一过程 | 注明形成时间、拍摄人或记录人、保管人 |
| 遗嘱人相关医学材料(如有) | 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状况 | 按就诊时间排序,说明与遗嘱日期的对应关系 |
|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 | 继承开始的时间点、遗嘱形成时间与死亡时间的先后 | 与遗嘱上记载的日期对照 |
四、“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具体核对方法
打印遗嘱的原文要求是“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核对时建议按同一维度逐页比对,避免把不同维度混在一起看:
- 页数与连续性:遗嘱共几页,现有材料是否缺页,页码是否连贯;
- 每页签名:遗嘱人签名是否出现在每一页,每位见证人签名是否出现在每一页;
- 每页日期:年、月、日是否完整,是否只写了年份或月份;
- 人数对应:见证人是否达到两个以上,签名能否对应到具体的自然人;
- 一致性:各页所注日期是否一致,签名字迹是否清晰可辨。签名是否本人所签,需要进一步核实,必要时可通过笔迹鉴定等方式,相关费用属于第三方费用。
这一环节最容易出现的偏差,是把“末页齐全”当成“每页齐全”;签名与日期分散在不同页出现的情形,也建议单独记录,避免在咨询时遗漏。
五、录音录像遗嘱与口头遗嘱的见证人材料差别
录音录像遗嘱的材料重点在原始载体:核对录音录像中是否记录了每位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载体是否为原始存储介质、有无剪辑痕迹,属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项。
口头遗嘱的适用前提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核对时除了见证人人数与身份,还要同时确认危急情况是否存在、事后是否已经消除;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这一条件属于法律明文规定,材料整理时应把时间线单独列明。
六、到所咨询时的沟通顺序与费用边界
带原件到所沟通时,可以先说明遗嘱形式与见证人人数,再说明每位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关系,最后说明争议焦点和已经掌握的材料。这样安排便于律师快速判断需要补充核实的事项,也便于判断哪些材料需要进一步取证。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应分开看待。本次资料没有邯郸当地的律师收费标准,无法给出具体金额;具体收费方式、服务范围可与律所协商,并在书面委托材料中约定清楚。哪些工作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同样可以协商确定。
本文按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施行的民法典条文回答,未涉及邯郸地方性特别规定。涉及当地公证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具体办理要求,需另行向相应机构核对。
如果手上的遗嘱涉及多位见证人、多页签名或者见证人与继承人关系复杂,可以拨打4009003957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先说明遗嘱形式、见证人人数与关系线索,再按上面的分组整理材料,咨询时逐项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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