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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侵权纠纷答辩状代写证据清单,收到起诉状后怎么举证

收到天津法院送达的侵权纠纷起诉状副本后,案件处于答辩与举证准备阶段:需要先核对法院送达材料上载明的答辩与举证期限,再围绕原告主张的侵权类型和诉讼请求逐项组织材料。答辩状与证据清单可以同步准备,证据清单的作用是把每一份材料与它要证明的事实、对应的诉讼请求对应起来。

天津侵权纠纷答辩状代写证据清单:收到起诉状后怎么举证

收到天津法院送达的侵权纠纷起诉状副本后,案件处于答辩与举证准备阶段:需要先核对法院送达材料上载明的答辩与举证期限,再围绕原告主张的侵权类型和诉讼请求逐项组织材料。答辩状与证据清单可以同步准备,证据清单的作用是把每一份材料与它要证明的事实、对应的诉讼请求对应起来。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起诉状载明的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及各项金额、事实与理由中的时间地点经过、受理法院与案号、举证期限与提交方式、开庭时间。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核对上述送达材料后先行梳理证据分组。

一、先固定程序位置,再谈举证

收到起诉状后,建议先把三件事分开记录,避免后续混用:

核对项 从哪里看 用途
答辩与举证期限、提交方式、份数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确定材料准备的时间边界与递交渠道
原告的诉讼请求及金额构成 起诉状“诉讼请求”部分 确定需要逐项回应的项目和数额
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 提取时间、地点、双方关系、行为方式,形成己方时间线
实际收到日期 送达回证、邮寄凭证、电子送达记录 记录程序节点,便于与法院核对

本次资料未包含天津地区关于答辩期、举证期限的具体规定,也未有受理法院的送达文书内容,因此期限天数、逾期后果均以法院送达文书载明的内容为准,需另行核对,不宜按其他案件的经验推算。

二、举证方向由原告主张的请求权基础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原文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按该条第一款的过错责任,原告通常需就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举证。被告方的材料用途相应地分为三类:一是针对上述要件提出反证,例如证明事发时不在现场、行为与损害之间缺乏关联、损害并非由己方行为造成;二是提出减责或免责的事实;三是针对赔偿数额提出异议。该条第二款的过错推定,以“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前提,是否适用于本案,需按原告主张的侵权类型逐项核对具体规定,不能仅凭起诉状的表述作判断。

三、减责与免责事由对应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围绕这一条,可以收集原告一方在事发前后的行为记录、现场监控、聊天记录、证人陈述、事后处置情况等,用于说明原告对损害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的法律效果是“可以减轻”,是否减轻及减轻幅度由法院根据事实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这一条的适用条件是损害由受害人故意造成,材料上需要指向原告的主观故意,例如明确的书面或聊天表述、反复实施的行为记录等。若案件属于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还可核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适用条件,该条要求活动具有“一定风险”、参加属于“自愿”,并以其他参加者故意或重大过失为例外,是否契合需结合活动性质判断。

四、赔偿数额对应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据此,可以按原告诉请的项目分别核对:

原告诉请项目 可核对的材料 核对重点
医疗费 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清单、发票 与本次损害的关联性、是否属于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误工费 休假证明、工资发放记录、劳动合同 误工期间与损害的关系、收入实际减少情况
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护理证明、住院记录、医嘱 护理必要性与期间、与住院天数的对应
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 鉴定意见、器具配置证明 伤残等级、配置必要性
财产损失 购置凭证、维修报价、事发时市场价格资料 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

精神损害赔偿属于另一项请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以“严重精神损害”为条件,是否达到该程度需结合具体事实核对,不宜仅凭诉请金额推断。

五、证据清单的编排栏目

代写答辩状时,证据清单建议采用统一栏目,逐份填写:序号、证据名称、形成时间、来源(己方留存、第三方出具、法院调取等)、页数、原件或复印件、证明对象、对应的诉讼请求或争议焦点。同一份材料能证明多个事实的,可在证明对象中分点写明,但不建议把不同来源的材料合并为一项。

材料排序可按用途分组:主体与程序类(送达材料、身份信息)、事实经过类(现场记录、监控、聊天记录、证人陈述)、减责免责类、数额异议类。分组的目的在于让阅读者按争议焦点查找,与法定提交顺序无关。原件与复印件的处理,按法院送达文书的要求办理,送达文书未明确的,可向承办法官或书记员核对。

六、建议的核验顺序

建议先核对程序材料,确定期限与提交方式;再按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排出己方时间线,标出双方陈述不一致的节点;然后针对每个不一致节点寻找对应材料,标注材料的形成时间和来源;最后按诉请项目核对数额依据。同一事项涉及多份材料时,建议比对主体名称、时间、金额是否一致,出现不一致的先查明原因再决定是否提交。

需要向委托人核实的事实包括:双方关系、事发经过的完整时间线、此前是否有过沟通或协商、是否已支付过款项及支付凭证、是否有报警或调解记录、是否存在证人。这些事实决定证据分组的方向,缺失时不宜先定稿。

七、尚需核对的事项

天津各法院在材料份数、线上提交渠道、证据目录格式等具体要求上可能存在差异,本次资料未包含此类地方操作细节,需以受理法院送达文书及立案窗口告知为准。答辩状中的事实陈述应与证据清单相互对应,凡清单中列明的材料,答辩状宜有相应说明;凡答辩状主张的事实,宜有材料支撑或注明待补充。

如需要就答辩状结构、证据清单分组及拟议委托范围作进一步沟通,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电话4009003957;具体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确认。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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