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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被撤销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如何确定?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后,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以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为被申请人。这一结论直接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适用时需要把握两个核心条件:一是原机关确已“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二是另有行政机关“继续行…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后,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这一结论直接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适用时需要把握两个核心条件:一是原机关确已“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二是另有行政机关“继续行使”该项职权。符合这两个条件,复议申请指向的是承继职权的机关,而不是已经不存在或者不再拥有该项职权的原机关。

条文依据与主体确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2024年1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分四款,分别规定了一般情形、共同作出行政行为、委托作出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时的被申请人确定规则。其中第四款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该条第一款同时确立了基本规则: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第四款是在原机关主体发生变化时对第一款的衔接安排,解决的是“原机关无法作为被申请人”这一情形下的主体承继问题。

适用时的核对要点

适用第十九条第四款,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核对:

第一,确认原机关的状态。需要判断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否属于“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这是启动第四款的前提,若原机关仍然存在且职权未变,仍应按第一款确定被申请人。

第二,确认职权的承接主体。被申请人应当是“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即承继原机关相关职权的那一个机关。条文表述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指向的是职权承接关系,而非原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无关机关。

第三,注意与委托情形的区分。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委托情形下被申请人是委托机关,与第四款职权承继情形属于不同规则,核对时不宜混用。

建议在准备复议申请材料前,先核实原机关是否已被撤销或职权已变更,并查明继续行使该项职权的行政机关名称,据此确定被申请人后再提交申请。法条全文可查阅官方公布文本(来源: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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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