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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秦皇岛家暴维权律师:保护令申请中共同居住证明与户籍地址不同,居住材料先核哪份?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中,法律没有规定“共同居住证明”与“户籍地址”材料必须先核哪一份。可行的做法是先看这份材料用来证明什么:如果目的是确定向哪个法院递交申请,就先核能够对应管辖连接点的居住地材料;如果目的是说明双方在同一住所共同生活、申请书中的请求涉及住所安排,就再核共同居住证明。两份材料证明的对象不同,核验顺序按申请…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中,法律没有规定“共同居住证明”与“户籍地址”材料必须先核哪一份。可行的做法是先看这份材料用来证明什么:如果目的是确定向哪个法院递交申请,就先核能够对应管辖连接点的居住地材料;如果目的是说明双方在同一住所共同生活、申请书中的请求涉及住所安排,就再核共同居住证明。两份材料证明的对象不同,核验顺序按申请要解决的问题来定。

两份材料各自能核对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12月27日通过,2016年3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spp.gov.cn/zdgz/201512/t20151228_109929.shtml)这一条把管辖连接点落在“居住地”和“家庭暴力发生地”上。户籍地址记录的是户籍登记情况,实际居住地可能与户籍地址不同,因此单凭户籍材料通常不足以确定管辖法院。

共同居住证明的作用方向不同。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保护令可以包括“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双方是否在同一住所共同生活,会影响申请书里请求事项的表述和事实说明的写法。这类材料可以帮助说明共同生活状态,与管辖连接点的核对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材料 可以核对的事实 在申请中的主要用途
户籍材料 户籍登记地址 说明户籍情况,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可能不一致
居住地材料(如租赁合同、居住证、物业或居委会出具的居住情况说明等)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在某地实际居住 对应第二十五条的管辖连接点
共同居住证明 双方在同一住所共同生活 与住所类请求及家庭暴力发生场景的说明相关

建议的核对顺序

以下顺序只是材料整理建议,并非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

  1. 先确定拟向哪个基层法院申请,再核对能指向该法院管辖连接点的居住地材料。材料上的姓名、地址、期间尽量相互对应,便于说明“申请人居住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家庭暴力发生地”中的哪一项成立。
  2. 再核共同居住证明,看它能否与居住地材料、报警记录在时间上衔接。两份材料指向的地址如不一致,建议分别标注各自形成时间,说明地址变化的过程。
  3. 最后按该法第二十条整理家暴事实材料。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申请本身还需满足该法第二十七条的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法院受理后,依第二十八条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把上述材料按“管辖—请求—事实”三组分开整理,有助于在较短审查期限内把要说明的问题讲清楚。

秦皇岛属于京津冀咨询情境。需要就当地材料准备、管辖法院选择和申请文书做进一步核对,可以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就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进行协商;具体承办安排以双方沟通确认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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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家暴维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