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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家暴维权律师:告诫书与伤情照片日期不一致,咨询前先整理哪些时间线?

日期不一致本身不当然否定告诫书或伤情照片的作用,关键是把“事件发生—报警出警—告诫书出具—就医—拍照”几条时间线分开整理,说明差异对应的是同一次事件还是不同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日期不一致本身不当然否定告诫书或伤情照片的作用,关键是把“事件发生—报警出警—告诫书出具—就医—拍照”几条时间线分开整理,说明差异对应的是同一次事件还是不同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因此,咨询前先做时间线核对,比只争论“哪个日期为准”更有助于把材料用途讲清楚。

一、先分两条线:事件线与文书线

建议用一张表按日期排列,至少列出:冲突发生时间、报警时间、出警时间、就医时间、拍照时间、告诫书出具与送达时间。事件线记录“发生了什么”,文书线记录“哪份材料何时形成”。告诫书上的日期通常是公安机关出具文书的日期,伤情照片的日期通常是拍摄日期,两者本来可能不同;需要核对的是,告诫书所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指向哪一次事件,照片拍的是不是同一次事件后的伤情。若存在多次报警、事后补开告诫书、伤情过几日才显现等情况,把每次事件单独编号,分别对应各自的报警、就医和照片,避免把不同事件的日期混在一起。

二、把照片与伤情、就诊记录对应起来

建议保留照片的原始文件和拍摄设备信息,不只用聊天软件转发后的截图;按拍摄时间排序,标注每张照片对应哪次事件、拍摄于受伤后第几天、拍摄部位及伤情变化。同时把就诊日期、病历记载、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和伤情鉴定意见的日期并列核对。照片能反映外观,就诊记录能反映当时的主诉和检查情况,两者日期接近或能相互解释时,材料之间的对应关系更清楚;日期相隔较远的,写明原因即可,例如当时未就医、事后复查或伤情反复。

三、咨询前可准备的材料与说明

可以按以下顺序整理一套材料:第一,按时间排列的事件经过表;第二,报警记录、出警记录及告诫书原件或复印件,重点标出告诫书的事实陈述和送达签收情况;第三,照片原始文件及对应的就诊病历、诊断证明、鉴定意见;第四,能说明双方身份关系和事件背景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整理时可以把告诫书与出警记录放在同一组核对,把照片与就医材料放在另一组核对,再在时间表上标明两组材料之间的日期差异及原因。

上述整理属于咨询前的材料准备建议,不替代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也不预先决定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承德读者如需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可先按事件线、文书线分组备好材料,再与律所核对具体咨询安排及是否纳入服务范围。

依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2015年12月27日通过,2016年3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spp.gov.cn/zdgz/201512/t20151228_109929.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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