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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2026年天津律师函代写费用咨询,委托合同同时出现按份与按小时计费时先核哪条?

在天津准备委托代写律师函、正处于签约或付款前的费用咨询阶段,如果委托合同同时出现“按份”和“按小时”两种计费,先核的是 计费方式与拟议服务范围的对应条款 ,而不是先比较单价或先选其中一种。需要看:两种计费各自对应哪些律师函、哪些工作环节、是否针对同一份函或同一委托事项,合同有没有写明冲突时的适用顺序。

在天津准备委托代写律师函、正处于签约或付款前的费用咨询阶段,如果委托合同同时出现“按份”和“按小时”两种计费,先核的是计费方式与拟议服务范围的对应条款,而不是先比较单价或先选其中一种。需要看:两种计费各自对应哪些律师函、哪些工作环节、是否针对同一份函或同一委托事项,合同有没有写明冲突时的适用顺序。本次资料没有天津统一收费标准或具体报价,不能据此给出金额;按《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报酬首先按约定支付,所以把“约定干什么、按什么单位结算”核清,才是后续核对费用清单和付款的前提。

一、先核服务范围,再核冲突适用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说明,委托合同中的报酬安排要以约定为基础。因此,面对“按份”与“按小时”并列的合同,建议先看两条计费条款各自“管什么”。

核对顺序 核对对象 具体看什么 作用
1 服务范围与计费对应条款 按份计费对应几份函、哪些交付成果;按小时计费对应哪些工作环节;两条是否指向同一律师函代写事项 判断两种计费是否同时适用、是否可能重复计价
2 冲突与优先适用条款 合同有无“以某条为准”“两种方式不并用”或类似文字 避免结算时对适用哪条产生分歧
3 工作量确认条款 份数如何确认;小时如何记录、由谁确认;付款节点和结算节点 让两种报价在同一工作范围下可比较

如果合同把“按份”用于律师函代写本身,把“按小时”用于额外修改、加急或专项工作,通常应先按各自适用范围分别核对;如果两条都指向同一律师函代写事项,且合同没有写明优先适用顺序,不能仅凭现有法条判断按份优先还是按小时优先,建议要求律所书面明确两条计费的关系。

二、把律师服务费和代付费用分开核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该意见还要求律所加强对收费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收费条款的审核把关。

落到律师函代写咨询中,可以要求律所把费用清单分列:律师服务费是多少,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有哪些,是否涉及异地办案差旅费。资料明确,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如涉及,应提供有效凭证。若合同只写一个总价,建议进一步核对总价包含哪些项目、哪些需要另付,以及“按份”或“按小时”的计算结果是否已包含在总价内。

三、签约前建议书面确认的问题

咨询时建议携带委托合同草案或收费条款、报价单或费用清单、律师函需求说明,以及此前的沟通记录。它们分别可以核对:计费条款是否对应同一事项、费用项目是否分列、拟写份数和时间要求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口头说明是否已经落到书面。

可以向律所确认四个问题:按份计费对应哪几份函或哪些交付成果;按小时计费对应哪些工作环节、小时如何记录和确认;同一工作是否可能同时按两种方式计费,冲突时以哪条为准;费用清单中哪些是律师服务费,哪些是代付费用或差旅费。上述属于咨询准备建议,不是法定必交材料;目的是让“按份”和“按小时”在同一工作范围下可比较。若律所不能说明两条计费的关系,可以先要求补充书面说明,再决定是否签署收费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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