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拟征收土地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列举的公共利益情形为核心进行核对,并在拟征收土地阶段的公告中载明征收目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告期内对照核查并提出意见。核对不能只看“公共利益”表述,还要看具体项目是否落入法定六类情形,以及是否满足规划、年度计划和成片开发标准等条件。该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农业农村部网站公开全文: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一、先核对征收目的是否属于六类法定情形
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核对时,可以把公告或拟征收材料中的征收目的逐项对应上述情形,并核对项目性质;对条文明文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情形,还应核对组织实施主体。对第(五)项成片开发,还应核对是否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是否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是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再核对规划、计划与公告程序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要求,前述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核对时,可以查看与征收目的相对应的规划依据、年度计划材料和成片开发标准符合性材料。 在拟征收土地阶段,第四十七条要求将征收目的连同征收范围、土地现状、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此,核对征收目的时,可以结合公告内容、公告期限和征求意见情况一并查看。 建议先取得拟征收土地阶段的公告和征收目的说明,逐项对照第四十五条六类情形;再核对相应规划、年度计划及成片开发标准材料;对征收目的与项目内容、实施主体不一致的,建议在公告期内书面提出意见。
法规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上核对对应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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