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拟委托劳动者名单”和与之逐人对应的“劳动关系及欠薪材料清单”,再谈按人数分档的报价。人数分档的前提是人数口径清楚,而人数只能靠名单确定、靠材料验证;欠薪总额、诉求项目和程序选择都应在人数口径统一之后再核对。需要说明的是,这只是便于把报价谈清楚的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也不代表天津有统一的收费分档标准。
一、先确定“人数”按什么口径计算
“按欠薪人数分档”中的“人数”,在咨询中至少可能有三种算法:实际被欠薪的劳动者人数、拟一起委托的劳动者人数、按同一用人单位或同一项目合并计算的人数。三种口径不同,报价档次就可能不同。
建议在谈价格前,用一份名单把口径固定下来,逐人列明:姓名、用人单位、岗位、入职和离职时间、欠薪期间、欠薪金额、是否已离职、是否愿意共同委托。名单确定后,再与律所书面确认分档究竟按哪一种人数计算。具体分几档、每档如何计价,属于律所与当事人协商的内容,本次资料没有天津当地的分档标准或报价,不能以任何“统一价”作为依据。
二、两份清单如何对应核对
名单负责“数人头”,材料清单负责“验证每个人”。建议按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同一数额三项对应核对,避免名单上有人、材料却对不上。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核对时注意 |
|---|---|---|
| 拟委托劳动者名单 | 人数口径、每人基本情况 | 逐人列明,标注是否共同委托 |
| 劳动合同、工牌、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 | 每人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注意主体名称与名单一致 |
| 工资条、银行流水、工资确认记录 | 工资标准、欠薪期间和欠薪金额 | 期间与名单所填起止时间对应 |
| 催讨记录、解除或离职材料 | 欠薪是否持续、劳动关系是否已结束 | 与主张的金额、期间相互印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这条规定说明,工资标准、支付情况和欠薪期间是欠薪主张的事实基础,也正是上述材料要核对的内容。材料越能逐人对应,人数和欠薪数额的表述就越稳定,报价所依据的人数口径也越不容易反复。
三、费用边界要写进书面约定
按人数分档只是协商计价的一种方式,最终仍要落成书面约定。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同一项还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因此,咨询时可以把两件事分开确认:一是律师服务费按人数如何分档、对应哪些工作内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二是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等代付费用如何发生、如何凭证结算。对以“疏通关系”为名收取的“办案费”“顾问费”,该项明确禁止,不应列入任何报价。
把名单、逐人材料和人数口径先对齐,再谈分档与书面收费清单,报价才有可核对的基础;具体档次和金额,仍需以与律所协商并写入委托文件的内容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