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主张“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宅基地房屋有自己的出资”,咨询前建议把材料整理成两条能相互对应的线索:一条是建房审批线,说明房屋在哪、以谁的名义申请、何时获批、何时建成、现在登记或实际归谁使用;另一条是出资线,说明钱从哪个账户支出、什么时间支出、付给谁、对应房屋的哪一部分。两条线各自清楚还不够,还要能说明它们在时间、金额和房屋部位上如何对应。整理时可以用“材料名称—原件或复印件—形成时间—涉及主体—金额或面积—能证明什么”六列做一张表,每份材料后面写一句“它能说明什么、不能说明什么”。这样去见律师,沟通会集中在争点上。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是 4009003957,可以按下面的顺序先自查一遍,再约咨询。
一、先分清两类材料各自回答什么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放在本题里,建房审批类材料主要回答“这栋房子是什么时候取得、以谁的名义、属于婚前还是婚后形成的财产”这一类问题;出资凭证主要回答“钱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支出的、支出多少、用在这栋房子的哪个部分”。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条文是一般规则,宅基地使用权本身、集体成员身份、房屋能否分割等特殊问题,本次资料没有涉及,属于要结合当地口径另行核实的部分,咨询前不宜自行下结论。
二、建房审批材料:建议分四组归集
第一组,用地与建房批准文件。包括宅基地使用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乡村建设规划方面的许可或审批文书、村民建房申请审批表、用地审批表等。这一组能核对的是: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位置、批准面积和层数。各地文件名称和办理机关不完全相同,沧州黄骅一带的具体名称,以手头文件的实际记载和主管部门口径为准,本文不代为推测。
第二组,申请人和家庭成员信息。重点看申请人、户主、审批表中列明的家庭人口,以及批准时是否把主张出资的一方列为家庭成员。这一组能核对的是“谁在审批环节出现过”,但要注意:出现在审批材料里,说明的是审批时的身份和人口情况,并不等于证明建房款由谁支付。
第三组,时间节点。包括批准日期、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能佐证建成时间的材料,如建房照片、水电开户记录、村委会或邻里出具的书面说明、验收或备案记录。这一组的作用是把“建房”这件事固定在具体时间段内,便于和出资凭证的日期对照。
第四组,现状与登记。包括不动产登记或权属凭证、房屋现状照片、房屋坐落与门牌、翻建改建记录。这一组能核对的是房屋现在的登记状态和实际状况。如房屋经过翻建、加建,建议把每次翻改建的时间和审批情况单独列一行,因为不同时期的投入对应的事实基础可能不同。
三、出资凭证:按资金形态分组,不要只给一个总额
实践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只报一个总数”,无法对应到具体时间和用途。建议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银行转账与流水。打印完整流水而不是截取片段,标注对方账户是谁、转账备注写了什么、这笔钱此后的去向。
二是现金取款与现金支付。取款记录单独列出日期和金额,再把同一时间附近的建材票据、施工款收条、工人工资表对应上去。现金支付难以直接追踪,只能靠时间、金额和收款人相互印证,因此更要逐笔列,不要合并成“多年陆续支付若干万元”。
三是建材、施工与装修票据。包括购买合同、送货单、发票、包工头或施工方出具的收条、工资结算单。建议按“主体结构—装修—附属设施(院墙、地面、水电)”分栏,因为不同部分对应的投入性质可能不同。
四是借款与还款。如果是借款建房,需要说明谁出面借、借款进了谁的账户、由谁偿还、还款资金来自哪里。
五是电子支付记录。微信、支付宝的转账截图要保留完整的对方信息和交易单号,最好同时导出账单。
六是父母或亲属代为支付的部分。这类资金要单独标注:钱是谁的、为什么由他人账户转出、当时有没有说明是赠与还是借款、赠与给谁。这类性质判断会直接影响结论,属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实,整理阶段先如实标注,不要替当事人“定性”。
四、把两条线对起来:做一张时间轴
建议按时间顺序做一张表,左栏写审批与建房事件(批准、开工、封顶、装修、入住),右栏写对应的资金支出(日期、金额、付款人、收款人、凭证类型)。同一行的两件事要能说明关联,不能关联的单独放。需要提醒的是,不同事项、不同主体出现不同日期是正常现象,不要为了“看起来整齐”而修改或推算日期;日期本身就是重要的核对对象。
五、书面约定单独归档
如果双方曾经就财产归属作过书面约定,这类材料要单独抽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存在书面约定时,先看约定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回到前述一般规则。约定文本的原件、签署时间、签署背景,都建议在咨询时一并说明。
关于分割方式,同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条针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前提是相关财产已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宅基地房屋是否属于该条处理范围、如何处理,仍需结合前述审批与出资事实判断,不宜预先设定结果。
六、整理时常见的几个失误
一是把审批文件当作出资证明。审批材料解决的是“谁获批、批了什么”,不解决“谁付钱”。
二是账户混同。家庭日常收支、生意往来和建房款走同一个账户时,要先按时间和金额把建房相关支出挑出来,再单独统计。
三是用估算代替票据。“大概花了多少”在咨询中只能作为线索,不能作为数额依据。
四是把不同主体的支出混为一谈。自己出的、父母出的、亲友垫付的,应当分列。
五是只保留结论性材料,丢掉过程性材料。送货单、聊天记录、催款信息往往能补上票据之间的缺口。
七、咨询时可以带什么、问什么
建议带上:身份证件与婚姻状况材料、上面四组审批材料、按类别归集的出资凭证、时间轴表、书面约定(如有)。提问可以集中在三点:现有材料能支持哪些事实、哪些环节还缺证据、下一步需要补充什么。至于委托范围与计费方式,属于需要与律所协商确认的事项,可以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计费方式作出书面约定;律师服务费与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评估鉴定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具体以书面约定和相应机构通知为准,本文资料未涉及任何具体收费标准。
本文所引条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宅基地审批的具体文件名称、办理机关及当地操作口径,本文未取得可核对的依据,需另行向当地主管部门或承办律师核实。
如果手里的审批表和转账记录还无法对应起来,或者父母出资的性质说不清楚,可以把现有材料按上述方式先列一遍,再拨打 4009003957 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由律师结合具体材料判断还需要补充哪些核实工作。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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