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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案例分析:同等责任复核改主责需要什么证据

在北京的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程序中,要把原认定的同等责任改为对方主要责任,需要提交的证据应当集中指向两个审查点:原认定对事故事实和证据的把握是否准确,以及原认定对“各方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这一责任划分标准的适用是否公正。

在北京的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程序中,要把原认定的同等责任改为对方主要责任,需要提交的证据应当集中指向两个审查点:原认定对事故事实和证据的把握是否准确,以及原认定对“各方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这一责任划分标准的适用是否公正。落到材料上,就是能够还原事发瞬间路权归属、车速、信号灯状态、让行顺序的客观记录,能够证明对方存在更严重过错行为的材料,以及能够补足原认定遗漏或未采信事实的痕迹、证人、技术检验材料。需要先说明一个程序定位:复核机关作出的是维持原认定,或者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结论,责任比例从同等调整为主次,发生在重新调查之后重新作出的认定中。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梳理材料前先行沟通准备思路。

一、复核程序能改变什么:先看清结论类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七十四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第七十六条则明确了结论的两种走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认定的复核结论;认为原认定存在“(一)事实不清的;(二)主要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错误的;(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情形之一,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这两条决定了准备证据的方向:复核审查是围绕原认定卷宗展开的书面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要能让审查人员看出原认定在事实、证据或责任划分上存在上述五项情形之一。单纯表达“我认为对方责任更大”不构成审查对象,材料需要把“哪一段事实没有查清”“哪一项主要证据缺失或被误读”“责任划分在哪个环节不公正”具体化。

二、同等改主责,证据要落在两个判断点上

责任划分的实体依据是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据此,同等责任改主责的证据要分别回答两个问题:

第一,谁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了更大作用。这通常涉及路权与险情形成顺序,例如一方是否违反让行规定、是否闯信号、是否在禁止掉头或禁止左转处转向、是否未保持安全距离、是否突然变道。能够固定这些事实的材料,价值高于事后各方对经过的描述。

第二,哪一方的过错更严重。这涉及过错的违法性和可避免性,例如是否存在超速、分心驾驶(使用手机)、疲劳驾驶、酒驾、车辆安全装置不符合标准等。这类事实往往需要鉴定意见、检测记录或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支撑,仅凭对方事后陈述难以成立。

两个判断点是并列的,材料可以分别指向其中一个,也可以共同指向。需要注意的是,损害后果的轻重属于赔偿范围的问题,第六十条确定责任所依据的是行为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伤情或车损大小本身不直接改变责任比例,把材料重心放在后果上,对复核结论的影响有限。

三、按证明对象分组的材料

以下分组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清单,具体取舍应结合原认定已经采信的证据来确定。

材料类别 常见形式 建议证明的对象
时空与路权记录 路口监控、店铺或小区监控、行车记录仪、导航轨迹、ETC记录 事发时信号灯状态、车辆位置、行驶方向、让行顺序、变道或转向时点
速度与操作 车速鉴定意见、制动拖印与散落物位置、车辆制动和灯光检验报告 一方是否超速、是否采取制动、车辆技术状况是否影响避险
过错行为 手机通话与流量记录、酒精检测记录、连续驾驶时间材料、车内影像 对方是否存在分心、饮酒、疲劳等可归责于其的行为
现场痕迹 现场照片、地面痕迹、车辆损坏部位与高度对应关系 碰撞点、碰撞角度,用于校验各方对经过的描述是否成立
人证 目击者书面说明及联系方式、同行人员陈述 补足监控盲区的事实,印证险情由哪一方行为引起
程序与卷宗 认定书本身、检验鉴定告知与结论、当事人陈述笔录 原认定采信了哪些证据、有无遗漏关键材料、程序是否合法

表格中刑一项的用途不同:监控和行车记录仪解决“发生了什么”,鉴定和检验解决“行为性质有多严重”,卷宗核对解决“原认定漏掉了什么”。三类材料在复核申请中承担不同功能,建议分别说明,不要混在一份叙述里。

四、先核对原认定书本身采信了什么

复核针对的是原认定,因此准备证据之前,建议先把原认定书逐项拆开。第六十四条规定认定书应当载明“(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等内容。对照这两项,可以核对:认定书列举了哪些证据、分析了哪些成因、对各方过错作了什么评价、结论与所列证据之间是否对应。

第六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据此,申请人可以查阅、复制、摘录案卷中的证据材料,核对现场图、照片、笔录、检验鉴定意见的实际内容与原认定书的表述是否一致。这一步的实际意义在于:复核申请需要指出原认定在证据层面的具体缺口,而缺口往往只有在比对卷宗材料后才能确定,仅凭认定书的结论部分难以完成。

核对时建议按同一事项归组:同一段监控对应同一段事实描述,同一份鉴定意见对应同一项过错评价,避免把不同来源、不同时点的材料混在一起比较。材料之间存在表述差异时,先确认是否指向同一事实、是否为原件或原始载体,再判断差异是否影响认定。

五、几个容易被忽略的边界

复核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形式,第七十四条同时规定,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是否召集由复核机关决定,申请人可以在申请中说明希望当面陈述的理由,但这属于可以争取的程序安排,不宜作为必然发生的环节来准备。

复核结论作出后,第七十八条规定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收到结论后,维持与责令重新调查两种结果对应的后续路径不同:第七十九条规定,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认定。这意味着即使复核获得支持,责任比例仍由原办案单位在重新调查后确定,此前提交的证据能否支撑“对方行为作用更大、过错更严重”,在这一环节仍要被再次检验。

关于申请复核的期限,第六十五条规定认定书送达时应当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具体起算日与天数以送达时的书面告知为准,本文所依据的资料未载明该期限的具体天数,建议以手中认定书及送达凭证上记载的内容核对,避免按记忆推算。

六、材料准备的实际顺序

综合上述规则,较为稳妥的准备顺序是:先取得并通读原认定书与送达凭证,确认告知的复核权利和期限;再依第六十五条查阅、复制卷宗证据,列出原认定已采信与未采信的材料;随后按“行为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两个判断点,把手中的监控、鉴定、痕迹、人证分别归位,标出哪些事实目前只有单方陈述支撑;最后围绕第七十六条所列情形,把材料组织成“事实哪一段不清、哪一项主要证据不足、责任划分在哪一点不公正”的具体表述。

需要提示的是,车速鉴定、车辆技术检验等事项通常需要由办案单位或专业机构完成,当事人自行委托的材料在证明力上可能受到质疑,是否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如何在复核申请中提出,可与专业人员沟通后再定。涉及委托范围与费用安排的事项,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咨询电话4009003957。公共报警、急救等紧急渠道仍应优先使用。

本文依据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现行公开文本(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转载的公安部规章栏目),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与责任划分,仍需以卷宗证据和办案机关的处理为准;如手中材料涉及其他年份的认定书或不同的处理程序,建议先核对适用的规范版本与送达告知内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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