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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绥化行政许可律师费用咨询:许可决定附表数量与申请事项数量不同,报价应核对哪些附件?

报价前,应把“申请事项清单—受理或补正文书—许可决定正文及附表—送达凭证”作为一组附件逐项核对,再根据差异类型确定律师工作范围。许可决定附表数量与申请事项数量不同,只说明需要逐项比对,不能直接据此认定许可决定无效。

报价前,应把“申请事项清单—受理或补正文书—许可决定正文及附表—送达凭证”作为一组附件逐项核对,再根据差异类型确定律师工作范围。许可决定附表数量与申请事项数量不同,只说明需要逐项比对,不能直接据此认定许可决定无效。律师服务费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分属不同项目:资料显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2019年4月23日修正,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本次资料未提供绥化当地律师收费具体标准或律所报价,具体报价应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

一、报价前建议核对的附件

核对附件 可以核对的内容 对报价的作用
申请表、申请事项清单及编号 申请事项名称、数量、分组,是否同一批次提出 确定逐项比对的基数和律师工作量
受理通知书、补正告知书、材料接收凭证 实际受理了哪些事项,是否要求补正,补正范围和时间 判断数量差异在受理、审查阶段是否已经出现
许可决定书正文 决定是整体准予、部分准予,还是附条件准予 确定附表与决定主文的关系
决定书附表、许可事项明细 附表编号、数量、与申请清单能否逐项对应,是否注明与正文不可分割 决定逐项核对和差异说明的工作量
许可证件及送达回证 决定作出日期、颁发送达日期、送达对象 核对是否在决定作出后十日内颁发、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同上,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二、报价单应写清的工作项和费用边界

建议报价单以申请事项清单为基数,将附表差异项单列,避免仅按附表数量估算。可将以下工作分别列明:逐项比对申请清单与附表、整理差异对照表、代为提交补正或陈述申辩材料、就未列入附表的事项要求书面说明。是否需要就差异事项另行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不宜在报价阶段直接并入。

计费方式可以按件、按事项数量区间、按小时或固定总价约定,并在报价单中写清包含几轮材料核对、是否包含现场查阅、是否包含差旅,以及行政机关依法收取的费用(如有)和其他第三方支出如何另计。这样可以把“数量差异核对”与后续争议处理的工作量分开,便于委托双方核对费用边界。

三、材料核验顺序与差异分类

建议先以申请事项清单建立编号表,再对照受理或补正文书,随后将决定正文与附表逐项勾稽,最后核对许可证件和送达回证。数量差异可以分三类处理:申请事项未受理或未获准予、附表对事项作了合并或拆分、附表存在遗漏或笔误。针对不同类别,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就未列入事项作出书面说明,或补充提供决定依据;涉及不予许可的,重点核对是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上述核对属于材料整理和咨询准备建议,具体权利义务仍应结合许可机关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个案材料进一步核实。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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