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门就寻衅滋事罪进行律师咨询、现场视频与证人陈述出现矛盾时,建议先核对两类来源信息:视频的原始载体、调取经过与完整程度;证人陈述的取得主体、时间地点、是否个别进行以及有无履行告知程序。这两组信息决定了后续比对能够建立在什么基础上,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可以按此顺序梳理。
一、先核对证人陈述的取得程序
证人陈述能否作为比对对象,取决于它是怎样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要求询问证人时告知其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据此可以核对:询问由哪个机关、哪名人员完成;询问地点在何处;多名证人是否分别询问;笔录是否记载告知内容并经核对签名。这些信息用于判断陈述的形成环境,属于程序性来源的核对,尚不直接评价陈述内容真假。
二、再核对视频的来源与完整性
现场视频的核对重点是原始性。同名文件经过多次转存、剪辑或压缩后,内容可能发生变化。建议核对原始存储设备或账号、文件生成时间、调取人和调取时间、视频总时长与起止画面、有无中断或拼接痕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针对讯问录音录像规定:“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该条适用于讯问过程,其中“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的要求,可以作为核对视频类材料完整性的参照思路。视频来源不清或完整性存疑时,可以先记录待核实事项,再讨论内容比对。
三、建议的核对顺序与材料清单
| 核对对象 | 具体核对内容 | 对咨询的作用 |
|---|---|---|
| 证人陈述 | 询问机关与人员、时间地点、是否个别进行、告知与签名情况 | 判断陈述取得过程是否可追溯 |
| 现场视频 | 原始载体、生成时间、调取记录、时长与画面连续性 | 判断能否作为内容比对的基础 |
| 时间线 | 视频拍摄时间与各次陈述形成时间的先后 | 判断观察条件与记忆间隔 |
| 其他材料 | 接警记录、执法记录、现场照片、就医材料等是否已调取 | 需另行核对,用于交叉印证 |
整理时建议按“同一时间点、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分组列出差异,标明每份材料的来源和取得方式,把亲友转述、网络信息与正式文书分开记录。差异本身需要进一步核实,不同人员在不同时间形成的材料允许存在区别。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对证言有异议且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的,根据该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依据第五十六条应当予以排除。是否具备这些条件,需结合在案材料由承办律师判断。咨询时可与律所协商哪些核对与梳理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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