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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河北无证驾驶发生事故,伤者索赔咨询律师前要准备哪些责任证据?

在河北遇到无证驾驶一方发生交通事故,伤者准备向律师咨询索赔前,先围绕“责任如何形成、由谁承担、证据在哪里”整理材料。核心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其送达签收记录,其次是交警在事故处理中公开或者允许查阅、复制的证据材料,以及能够说明驾驶人资格、车辆信息、现场行为和损害后果的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

在河北遇到无证驾驶一方发生交通事故,伤者准备向律师咨询索赔前,先围绕“责任如何形成、由谁承担、证据在哪里”整理材料。核心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其送达签收记录,其次是交警在事故处理中公开或者允许查阅、复制的证据材料,以及能够说明驾驶人资格、车辆信息、现场行为和损害后果的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无证驾驶属于驾驶人资格方面的事实,责任比例仍要看交管部门根据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的认定,不宜仅凭“无证”二字自行推定全部责任。准备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的,可拨打4009003957,先说明事故时间、报警和认定书送达情况、已经拿到哪些材料,便于按现有证据分组核对。

一、先核对事故认定书:它记载什么、何时送达

事故认定书是伤者咨询索赔时最直接的责任证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五项内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该条还规定,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伤者拿到认定书后,可以按这五项逐一核对:当事人和车辆信息是否完整,事故经过是否与本人陈述一致,证据及成因分析是否写明了关键事实,责任表述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意外原因”,落款是否有交警签名或者盖章以及事故处理专用章。核对的目的在于发现缺项和待补充材料,不代表伤者可以自行改变认定内容。

送达环节同样需要保留材料。根据同规定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因此,咨询前建议保留认定书原件、送达签收记录或者邮寄凭证,以及查阅、复制材料时取得的盖章复制件。送达日期关系到后续权利期限的核对,签收主体关系到伤者是否实际收到文书。如果签收人不是伤者本人,或者送达日期与认定书制作日期不同,可以先把制作时间、送达时间、签收人关系列清楚,再向办案交管部门核实,不预设送达无效或者认定书当然无效。

二、责任划分的条文依据:行为作用与过错程度

伤者咨询时经常关心“对方无证驾驶,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对这个问题,需要回到责任划分的条文本身。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从条文看,第六十一条列举的承担全部责任情形是发生事故后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无证驾驶本身不在该条列举之中。无证驾驶事实如何进入责任评价,要看第六十条所说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及认定书载明的证据和成因分析。伤者可以核对认定书是否记载了驾驶人资格、车辆信息、询问情况等内容,把这些记载与事故经过、现场材料放在一起,形成“谁驾驶、谁违反何种通行或安全义务、该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关”的材料线索。具体责任比例以认定书载明内容和交管部门的认定为准,咨询时不宜把“无证”直接等同于“全责”。

对于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第六十三条还规定了一项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伤者如果接到到场通知,可以提前梳理希望核对的证据点,到场后记录公开了哪些证据、自己对哪些内容有异议,并保留通知和记录材料。这类程序材料能够帮助律师判断认定书形成过程中伤者一方是否获得了核对证据的机会。

三、没有认定书或者认定书未作出时:事故证明与逃逸案件

实践中还有两种材料需要区分。第一种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根据第六十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事故证明的作用是载明已经调查得到的事实,伤者可以核对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和调查事实是否完整;它不替代认定书对责任比例作出结论,后续索赔中的责任问题仍需结合其他证据说明。

第二种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时的认定书。根据第六十六条,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制作认定书的,应当按照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制作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重新制作的认定书除应当载明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撤销原认定书。

伤者如果处于逃逸案件尚未侦破的情形,可以保留书面申请副本、提交时间记录和送达材料,便于核对十日内的处理情况。收到事故证明或者认定书后,先看文书名称、载明事项和送达告知内容,再决定补充哪些材料,不把事故证明直接当成责任结论。

四、按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整理,便于律师快速核对

索赔咨询不仅涉及事故认定程序,也涉及后续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据此,咨询前可以按“证明对象”分组整理,而不是简单堆叠材料。下表所列是建议的整理维度,具体材料以实际持有和办案机关允许查阅的范围为准。

材料类别 能核对的事实 整理时的注意点
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 事故经过、证据及成因分析、责任表述、送达告知 核对原件、签章、落款日期;保留送达签收记录
查阅、复制的事故处理证据材料 现场图、照片、询问笔录、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材料 核对复制件是否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涉及保密或隐私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材料 驾驶人与车辆对应关系、驾驶人资格事实 以认定书记载和交管部门调查材料为准,不自行推测
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 伤情、治疗过程、损害后果 按时间顺序整理,核对姓名、日期、金额与原件
现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事发过程、车辆位置、信号灯状态等 保留原始载体和形成时间,说明来源
证人证言及联系方式 现场观察到的驾驶、通行情况 记录证人身份、所见内容与时间
鉴定意见 伤残、因果关系、车辆性能等专门问题 核对鉴定机构、委托事项、意见书送达情况

分组之后,每一组材料都回答一个具体问题:事故发生在何时何地、谁在驾驶、车辆是谁的、现场行为是什么、损害后果有哪些、哪些事实还有待核实。这样律师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判断现有材料能证明什么、还缺什么,避免只围绕“无证驾驶”一个点反复陈述。

五、咨询前建议做的三项比对

第一项是时间线比对。把事故发生、报警、现场调查、检验鉴定、认定书制作、送达、查阅复制等节点按日期排列。不同文书的制作日期和签收日期不一致时,先核对各自形成和送达的时间,不预设矛盾或者违法。

第二项是主体比对。认定书列明的当事人、车辆所有人、驾驶人是否一致;送达签收人是否为伤者本人或者其家属;查阅复制材料的申请人与接收人是否对应。主体关系不清楚的,列为待核实事项。

第三项是证明对象比对。每份材料对应“事故发生经过、过错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中的哪一项,缺项单独列出。例如,只有认定书而没有病历和费用票据,损害后果的材料就不完整;只有现场照片而没有送达记录,权利期限的核对就缺少依据。这样整理可以帮助律师把责任证据和损失证据分开看,也便于说明哪些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

费用方面,咨询时可以问清拟议服务范围、律师服务费的计费方式,并将约定形成书面材料;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按法院、鉴定机构通知和实际发生情况核对,本文不列具体金额,也不对收费标准作统一描述。

如果对事故认定书载明内容、送达日期、查阅复制范围或者材料分组仍有疑问,可以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围绕现有材料逐项核对,再判断需要补充哪些说明或者调查材料。

参考来源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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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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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交通事故强制执行咨询律师前需要准备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