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处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争议,选择律师时应重点核对三项能力:能否把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放入复核程序逐项审查,能否在三十日复核期限内组织书面意见和证据,能否把复核结论与后续诉讼中的责任比例主张衔接起来。咨询时带上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送达凭证以及已复制的事故证据材料,按程序节点核对,比只看头衔更有针对性。
一、先核对文书类型和程序位置
责任划分争议首先要看手里是哪类文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第六十七条则规定,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选择律师时,可以请其说明认定书与事故证明在复核审查中的区别。按照第七十七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结论;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这个区分直接影响复核请求怎么写、证据往哪里补。
二、复核能力看五项审查能否对应
复核不是泛泛表达不满。第七十四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该条同时明确,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咨询时可要求律师把认定书内容拆成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责任划分、程序五个核对项,并说明每一项对应哪些材料、拟提出什么意见。责任划分的实体依据是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该条还分别规定了一方过错承担全部责任、两方或两方以上过错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以及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等情形。第六十一条则规定逃逸、故意破坏或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并对弃车逃逸、潜逃藏匿情形设置了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时可以适当减轻责任的规则。律师能否准确对应这些条件,是判断其是否具备复核文书组织能力的重要方面。
三、诉讼比例衔接看节点和复核结论
复核与诉讼的衔接,关键在第七十五条:复核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受理复核申请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选择律师时,可以询问其如何安排复核材料准备、诉讼立案时点和法院沟通,避免两条程序线脱节。
复核结论也有法定类型。第七十六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认定的复核结论;认为原认定存在“(一)事实不清的;(二)主要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错误的;(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诉讼中主张责任比例,需要能把这些复核结论类型与举证方向对应起来。
实际咨询时,可让律师提交一份书面工作提纲,列明复核请求、证据目录、期限节点、诉讼中责任比例举证思路,以及复核与诉讼代理是否分别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具体收费金额和承接安排需与律所书面核对,本文不列当地统一标准。
出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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