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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案件律师怎么选:两份到案经过对抓获时间表述不同,选律师应核对哪项?

选律师时首先要核对的一项,是两份《到案经过》各自记载的抓获时间能否与案件中的其他原始时间节点相互印证,包括首次讯问的时间、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以及传唤、拘留等文书上记载的时间。同时还要看拟委托的律师能否在侦查阶段落实会见、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并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通过阅卷完成这项比对。

选律师时首先要核对的一项,是两份《到案经过》各自记载的抓获时间能否与案件中的其他原始时间节点相互印证,包括首次讯问的时间、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以及传唤、拘留等文书上记载的时间。同时还要看拟委托的律师能否在侦查阶段落实会见、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并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通过阅卷完成这项比对。两份材料对抓获时间的表述不同,这本身是需要核实的事实问题,律师要做的是查明哪一份有原始记录支撑、差异由什么原因造成,而不是先在两种说法里挑一个。

一、先确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两个阶段分别能做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该条同时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委托关系何时成立,与“第一次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这两个时间节点直接相关,而这两项恰恰是两份到案经过可能出现分歧的地方。

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据此,选律师时可以对照检查:在侦查阶段,律师能够会见、向侦查机关了解罪名和案件情况、就强制措施提出意见;要完整比对卷内文书,则要等到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阅卷。洽谈时,可以请律师分别说明这两个阶段各自打算核查什么。

二、两份到案经过的比对清单

以下是可以参考的整理方法。这样比对的目的是让律师在会见和阅卷时能迅速找到需要核实的节点;这些方法并非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构成委托生效的条件:

  1. 文书本身:分别记录制作机关、制作人、制作日期、有无签名盖章,以及手头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2. 时间与方式:逐字摘录两份材料中关于抓获时间、抓获地点、到案方式的原文表述,不要改写。
  3. 印证材料:把首次讯问笔录的起始时间、传唤证或拘留证上的时间、送押及入所登记时间并列列出,看哪一份《到案经过》与它们相互吻合。
  4. 差异成因:区分是记录笔误、计时口径不同(例如以接警时间还是以实际控制时间起算),还是对同一事件的不同描述;不同文书由不同机关在不同时间制作,表述存在差异本身并不当然意味着违法。

三、差异的法律意义要单独确认,委托范围要写清楚

两份材料表述不同,并不能直接说明其中一份无效,也不能直接推定程序违法。抓获时间对强制措施起算、羁押期限计算以及到案相关情节评价的影响,要结合具体适用的规则判断。洽谈时,建议请律师说明其所依据的条文和推理路径,而不只是给一个结论。

委托环节,建议以书面委托合同写明服务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计费方式;不同阶段的工作内容不同,是否把材料比对、会见、阅卷等具体事项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定。选择时以律师能否按阶段落实具体工作、能否说明核查方法为准,不宜以宣传性表述作为判断依据。

条文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公开文本见政府部门法规库转载: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54/content.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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