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同一损失已获行政补偿,再请求行政赔偿时应怎样核对?

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如果申请人就同一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会决定驳回该行政赔偿请求。核心条件有三项:主体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象是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事实条件是申请人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这一结论直接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如果申请人就同一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会决定驳回该行政赔偿请求。核心条件有三项:主体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象是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事实条件是申请人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这一结论直接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条文依据与并列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公布,2026年7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规定了驳回行政赔偿请求的五种情形:申请人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被申请人自行纠正原违法行政行为的同时已经消除相应损害结果;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这五项是并列情形,各自独立判断,要件并不相同。

制定机关为国务院,条文全文可见生态环境部网站转载的官方法规文本: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605/t20260509_1151526.shtml

核对时的三个要点

其一,损失是否同一,也就是请求赔偿的损失与已获补偿的损失是否为同一笔损失。其二,救济是否已经实现,也就是该损失是否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并不仅以存在补偿安排为判断标准。其三,处理后果,也就是符合该项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行政赔偿请求作出驳回决定。这种驳回针对的是赔偿请求本身。

建议在整理材料时,按“损失项目、补偿依据、实际取得救济的凭证、与赔偿请求的对应关系”逐项排列,先对照第六十四条第三项的事实要件,再结合其他并列情形判断,不把条文未涉及的事项列入核对范围。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