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处理肖像权侵权问题,判断顺序通常是三步:先看涉案影像能否识别到特定自然人,再看被诉行为是否属于未经同意的制作、使用、公开,最后看是否落入法律明确列举的可以不经同意的例外情形。商业使用通常需要事先取得授权;转发、搬运同样可能构成“使用、公开”,并不因为发布者没有收费就当然免责;授权边界则要先看许可使用合同对范围、期限、媒介和转授权的约定,约定不清时按有利于肖像权人的方向解释。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提示,准备维权或应对投诉前,建议先把素材原件、发布页面、授权文件和沟通记录按时间线归拢,再决定主张哪一项权利;需要就材料整理和主张范围做初步沟通的,可拨打咨询电话 4009003957。
一、先确认“是不是肖像”:可识别性是起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规定里有两个要点值得注意。第一,肖像权的内容包括制作、使用、公开和许可他人使用,权利人既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授权别人使用。第二,条文对“肖像”的界定落在“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上,载体可以是影像、雕塑、绘画等。因此,实务中讨论的重点往往在于画面里的那个人能不能被认出来,而不是单纯看照片拍得好不好、是不是正脸。
侧脸、背影、局部特写、打码处理、AI换脸或合成、剪影式使用等情形,是否仍能被识别,需要结合画面内容、发布语境、配文、账号信息和受众反应具体判断。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可识别性的细化标准,这部分只能作为需要逐案核实的事实问题处理,不宜预先下结论。
二、商业使用:条文没有把“营利目的”写成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从条文表述看,未经同意的制作、使用、公开本身就是被规范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并未被写成构成前提。商业使用之所以风险更高,是因为它通常同时涉及公开传播、持续展示和许可对价,举证时也更容易留下完整的发布与获利记录。
第二款还专门约束“肖像作品权利人”。这意味着,即使照片是摄影师拍摄、机构委托制作,或者素材来自图库,拍摄方或权利人也不能仅凭自己持有作品,就当然可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商业场景中常见的使用方式包括:门店海报与展架、电商详情页与主图、短视频与直播切片、公众号与官网配图、产品包装、户外广告、招商加盟宣传物料等。使用前建议核对四件事:
- 授权主体是否为肖像本人;由经纪公司、模特公司或活动主办方签署的,要核对其是否有权代本人作出许可;
- 授权是否覆盖实际使用的媒介与形式,例如是否包含线上投放、线下印刷、直播回放;
- 授权期限与实际展示期是否匹配,到期后是否已下架、撤换;
- 是否允许转授权给平台、经销商、加盟商或第三方代运营。
三、转发也是“使用、公开”:法定例外要逐项看
很多争议来自“我只是转发”。从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表述看,使用、公开都在规范范围内,转发、搬运、二次剪辑、加字幕配文后发布,通常都属于需要单独评估的行为。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有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是否落入法定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这五项需要按原文的限定语理解:第一项限于“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并且是“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已经公开的肖像”;第二项、第四项都带有“不可避免地”这一限定;第三项限于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且“在必要范围内”;第五项指向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把单位公众号转载、企业账号二次发布、商业账号引流直接说成“学习欣赏”或“新闻报道”,与条文表述并不对应。反过来,也不能因为发布者是个人账号,就一律认定侵权,仍要回到具体目的、必要范围和肖像是否已经公开这些条件上。
四、授权边界:解释规则、期限与解除条件
授权纠纷往往不是“有没有授权”,而是“授权到哪一步”。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这意味着合同文本出现多种理解时,解释方向是有明确倾向的,使用方不宜把模糊条款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扩张。
关于期限,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两款分别对应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期限有明确约定两种情形,解除都要求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解除还需具备“正当理由”,并涉及损失赔偿问题。因此,使用方在收到解除通知后继续投放,风险会明显上升;权利人主张解除时,通知方式和送达记录也需要留存。
此外,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声音、姓名等元素的许可使用,可以参照上述规则理解。
主体方面,第九百九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涉及已故人物形象使用时,主张主体的顺序可以按该条核对。
五、材料核对清单
| 证明对象 | 可以参考的材料 | 材料能说明什么 |
|---|---|---|
| 肖像可识别性 | 原始图片或视频、发布页面截图、配文与账号信息 | 画面内容与发布语境,辅助判断能否识别到特定人 |
| 未经同意的使用、公开 | 发布链接、发布时间、转载路径、播放与展示记录 | 行为主体、行为方式与持续期间 |
| 授权范围 |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授权书、聊天记录、付款凭证 | 许可主体、媒介、期限、地域、是否允许转授权 |
| 授权变动 | 解除通知、送达凭证、对方回复 | 通知是否发出、何时到达、后续是否仍在使用 |
| 主体资格 | 身份证明、亲属关系材料(涉及已故人物时) | 主张权利的一方与被主张一方的主体关系 |
| 损失与影响 | 使用场景、投放范围、商业合作资料 | 使用性质与传播范围,供后续主张范围参考 |
整理时建议同一事项对应同一主体、同一期间:把“谁发布”“发布在哪”“发布多久”“依据哪份授权”分开列明,避免把不同平台、不同时间的截图混在一起。这类整理属于编辑性建议,用途是让事实更清楚,并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六、常见处理误区
第一,认为标注“来源网络、侵删”就可以免责。该表述不属于第一千零二十条列举的例外,是否能免责仍要回到同意与法定条件。
第二,认为没有收费就不构成侵权。条文规范的是未经同意的制作、使用、公开,是否收费只是判断使用性质和责任范围的因素之一。
第三,认为授权一次可以长期、全平台使用。许可的范围、期限、媒介需要看合同约定;约定不明时,按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的方向解释,并由主张一方就自己的使用依据作出说明。
第四,认为换了水印、裁掉标识、二次剪辑就不再是同一肖像。是否仍可识别,属于需要结合画面核实的事实问题。
第五,授权到期后只下架主页面,忽略了电商详情页、历史推文、短视频合集和经销商物料,导致使用状态实际仍在持续。
七、费用与委托范围
肖像权事项可能涉及的工作包括:梳理素材与发布时间线、核对授权文件、起草告知函或投诉材料、协商许可与赔偿、准备诉讼材料等。是否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服务范围和收费方式,并以书面约定为准。诉讼费、公证费、鉴定或评估费用属于不同性质的支出,通常由法院或相关机构按规定收取,具体金额与承担方式需以受理机关的通知和最终处理结果为准,本文资料未提供相应标准,不宜预先给出数字。
对于正在使用中的商业物料,可以先做的是固定当前发布状态、核对授权期限,并就下架或替换的时间安排形成内部记录;对于被指侵权的一方,同样建议先确认授权链条是否完整,再判断是补正授权、停止使用还是进入协商。
肖像权问题的核心,往往在于“能不能被认出来”“有没有取得同意”“使用是否落在法定例外内”“授权到底覆盖了什么”这几项事实。围绕这些事实把素材原件、发布记录、授权文本和通知送达材料归拢清楚,后续无论是协商还是进入程序,判断都会更有依据。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就材料梳理、授权文本核对和主张范围提供初步沟通,咨询电话 4009003957。涉及正在发生的传播或紧急情况,建议同时通过平台投诉渠道和公证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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