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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网约车交通事故纠纷,订单记录与车辆登记人不一致时请律师核对什么

是否需要在天津的这起网约车事故中请律师,取决于订单记录与车辆登记人不一致这一事实会影响哪些环节的责任认定;但可以确定的是,在事故认定书送达前后,需要把“谁在运营、车是谁的、认定书把谁列为当事人”这三组信息放在一起核对,并据此判断是否申请复核、是否需要在复核阶段提出书面意见。下面按事故处理的现有程序说明核对对象和依据。

是否需要在天津的这起网约车事故中请律师,取决于订单记录与车辆登记人不一致这一事实会影响哪些环节的责任认定;但可以确定的是,在事故认定书送达前后,需要把“谁在运营、车是谁的、认定书把谁列为当事人”这三组信息放在一起核对,并据此判断是否申请复核、是否需要在复核阶段提出书面意见。下面按事故处理的现有程序说明核对对象和依据。

一、先核对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和车辆的记载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据此,订单记录上的实际接单人或驾驶人、车辆登记人、认定书列明的当事人与车辆,三者是否对应,是首先需要核对的材料关系。如果订单记录显示实际运营人与登记人不一致,就要看认定书有没有把这层关系写清,以及形成原因分析中是否引用了相应证据。

同规定第六十五条明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涉及保密情形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因此,收到认定书后,可以围绕订单记录、平台接入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与认定书所载内容逐项对照,查看证据材料中是否已经体现主体差异。

二、核对复核的期限和审查范围

如果责任划分与主体认定存在需要纠正之处,复核是现有程序中的一个节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需要提示的是,第七十五条还规定,受理复核申请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这一交叉节点意味着,诉讼与复核的时间安排需要一并考虑,具体如何处理应结合个案进展向承办机构核实。

三、委托律师时先核对授权与工作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四百九十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据此,委托前可以先看清书面文件中代理事项写的是事故认定阶段、复核阶段还是后续赔偿处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还是包含和解、签收文书等具体事项,期限如何约定。

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属于委托双方协商的内容,可以与律所确认哪些工作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为准;本资料不涉及具体收费标准。材料准备上,建议把订单记录、车辆登记信息、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凭证按同一事故、同一时间顺序归组,标注每份材料的来源和取得时间,便于说明主体差异出现在哪个环节、影响到哪一项认定内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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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网约车交通事故纠纷需要请律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