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就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与律师事务所签订风险代理合同,签约阶段要同时完成两件事: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出具授权委托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按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授权委托书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风险代理的计费比例、计费基数和可适用的案件范围属于合同中的费用条款,需要在书面文本中逐项写明并与律所核对;本次资料未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标准及适用范围的规范依据,本文不对具体比例或金额作结论。准备签约前,可以先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就代理事项、权限范围和费用条款的书面表述做一次核对。
委托流程可以拆成三个分别核对的环节
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的委托,通常从洽谈开始,到签约、出具授权文书,再到后续由代理人参与理赔协商或诉讼。三个环节各自对应不同的书面材料,核对的对象也不同。
第一个环节是确定代理事项。事故赔偿可能同时涉及侵权人和保险公司:向侵权人主张责任,与向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赔付,是两条并行的请求路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公开文本: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3/art_4c715a53f3d4402c89f62ae77809f638.html)这一条说明,赔偿请求的对象可能包括保险人,因此委托合同中的“代理事项”一栏,宜写清是仅处理与侵权人的赔偿协商,还是同时包含向保险人请求赔付、参与诉讼等事项,避免签约后对服务范围产生分歧。
第二个环节是签署委托合同。合同文本需要写明代什么人、办什么事、期限多久、费用如何计算。风险代理的费用条款是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计费基数、比例、支付时点和支付条件都应当在文本中体现,不宜只作口头约定。
第三个环节是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合同解决的是委托人与律所之间的权利义务,授权委托书解决的是代理人以委托人名义对外实施法律行为的权限。两份文件功能不同,需要分别签署、分别核对。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点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按该条原句,采用合同书形式时,合同成立于当事人均完成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时。实务中容易出现的情况是:委托人先签字,律所后盖章,两处日期不一致。此时核对的重点是各方是否均已完成签署、签署日期是否如实填写,以及合同文本是否与实际洽谈内容一致。签约日期一栏留空、事后补填,会给后续核对带来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其余各款针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合同,委托合同一般不属于此类。这意味着,如果合同中没有另行约定生效条件,合同在各方签署完成时即生效;如果合同中写有“自支付首期费用后生效”之类的约定,则按该约定判断。签署前把生效条件看清楚,比事后争议更省事。
授权委托书要写清权限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同上版本及出处)
据此,授权委托书需要核对四项记载: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期限,以及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权限一栏宜逐项写明,例如是否包含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是否包含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事项。把这些内容写具体,法院、对方当事人和保险公司才能准确识别代理人的行为边界。期限一栏同样需要填写,写明代至某一程序终结还是截至某一日期。如果委托人是多名被侵权人,各人的身份信息与授权范围建议分别核对,避免一份文书混用多人授权。
风险代理条款需要核对哪些费用边界
风险代理合同的核心争议通常集中在费用。核对时可以把费用分成两类:一类是律师服务费,另一类是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两类费用的性质、收取主体和承担方式不同,合同中宜分列,不宜合并成一个数字。
律师服务费部分,建议在合同中写明:计费基数按何种金额计算,是判决、调解确定的赔偿总额,还是实际到账金额;比例如何确定;在什么时点支付;案件以和解、撤诉、调解方式结案时如何处理;是否包含二审、再审、执行阶段;差旅、复印等费用是否另行收取。风险代理的特点在于费用与结果挂钩,因此“结果”的定义必须在文本中固定下来,否则容易在结案方式上产生分歧。
第三方费用部分,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通常由相关机构收取,是否由律所代收代付、票据如何开具,也可以在合同中写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次资料没有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比例上限、禁止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类型等规范依据,本文不对具体比例、金额或某一类案件能否采用风险代理作出结论。这些内容需要向律所核对,并以现行有效的收费管理规定为准。签约前把这个问题问清楚,比签约后再调整更稳妥。
签约前的材料核对清单
以下清单用于帮助委托人把材料与合同条款对应起来,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构成委托成立的前提。
| 核对材料 | 核对对象 | 用途说明 |
|---|---|---|
| 委托人身份证明 | 签约人与授权人是否为同一人 | 确认合同签署主体与授权委托书的被代理人一致 |
| 事故认定书等事故材料 |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责任划分 | 确定代理事项涉及的责任主体和请求方向 |
| 保险单及保险条款 | 承保公司、险种与责任限额 | 判断是否将向保险人请求赔付纳入代理事项 |
| 医疗票据、诊断证明 | 已发生和后续治疗费用 | 作为确定赔偿项目及费用计算基数的参考 |
| 委托合同文本 | 代理事项、权限、期限、费用条款、生效条件 | 核对文本内容与洽谈结果是否一致,签署日期是否填写 |
| 授权委托书 |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期限、签名或盖章 | 按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逐项比对 |
| 付款凭证与发票 | 收款主体、款项性质 | 区分律师服务费与第三方费用,核对与合同约定是否对应 |
整理这些材料时,建议按同一事项归组:事故与责任一组,损失与票据一组,保险一组,委托文件一组。同一事实在不同材料中的表述如有差异,先标注出来,签约时向律所说明,由双方确认以哪份材料为准。这类整理有助于把合同中的代理事项和费用基数写得更具体。
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
签约前还有几项内容值得单独确认:代理事项是否覆盖保险赔付请求;授权委托书的权限是否与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匹配;风险代理的计费基数和支付条件是否写明;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由谁支付、票据开给谁;合同的生效条件、解除条件和退费情形如何约定。这些内容本次资料未全部覆盖,需要结合具体合同文本和现行收费管理规定核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提醒,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的委托涉及合同、授权、费用三类文件,签署前逐项比对,比事后补充说明更有效。就本文提到的代理事项范围、授权委托书记载和费用条款的核对方式,可拨打4009003957进一步咨询。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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