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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侵权纠纷起诉流程注意事项:起诉状所列被告与合同签约主体不同,立案前应核对哪些身份材料?

在北京提起侵权纠纷诉讼,起诉状所列被告与合同签约主体不一致时,立案前需要核对的重点,是起诉状所载被告的身份信息是否完整、该被告与本案侵权事实之间是否有可说明的对应关系。

在北京提起侵权纠纷诉讼,起诉状所列被告与合同签约主体不一致时,立案前需要核对的重点,是起诉状所载被告的身份信息是否完整、该被告与本案侵权事实之间是否有可说明的对应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身份材料在立案阶段的作用,是让被告能够被特定和送达,并为后续说明责任基础留出依据。

一、起诉状对被告信息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对被告部分,自然人需要核对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单位需要核对名称、住所等信息。合同签约主体是单位、起诉状所列被告是自然人的,或者签约主体与起诉状所列单位名称相近但登记信息不同的,都需要以起诉状所列被告本身的身份材料为准逐项比对。

二、立案前建议核对的材料

以下为材料整理建议,具体是否提交、如何提交,可结合案件事实和法院立案要求进一步确认。

材料 核对内容 对立案准备的作用
合同文本及签约主体证照 签约主体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与起诉状所列被告是否同一 确认两份材料指向的是同一主体,还是两个不同主体
起诉状所列被告的登记信息 单位被告的营业执照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所载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被告的姓名、身份证号、住所、联系方式 使起诉状所列被告特定化,便于送达
侵权事实指向该被告的材料 现场记录、照片、付款或收款记录、沟通记录、投诉记录、医疗票据等 说明将该主体列为被告的事实依据
主体之间关系的材料 人员、经营场所、宣传资料、股权或关联信息等 在签约主体与实际实施主体不同时,为说明二者关系提供线索
送达地址信息 被告住所、实际经营地、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 供立案及送达环节使用

比对时建议围绕同一事项、同一期间核对:合同签章主体与起诉状被告名称是否一致,付款对象与实施行为的主体是否一致,侵权发生时间与合同履行时间是否重叠。不同材料中主体名称略有差异的,以登记信息为准,并保留差异说明。

三、主体不一致时的两个前提

其一,被告范围。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第二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需要结合侵权事实判断,不能仅因签约主体与起诉状被告不同就当然认定。如考虑追加,宜准备能够指向该主体实施行为或应承担责任的证据。

其二,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信息是核对管辖的材料之一,起诉状所列被告住所与合同签约主体住所不同的,应分别核实,避免因住所填写不准确影响立案。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资料涉及一般侵权、人身损害、合同等方向。就被告主体核对、起诉材料整理及是否需要追加主体,可与律所沟通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计费方式,咨询电话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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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侵权纠纷起诉流程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