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准备是否应另设收费项,不能一概而论。按现行收费规范,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自行制定,制定时要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律师事务所又不得超出其在律师协会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因此,判断“备课时长”能否另行计费,主要看顾问合同对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的约定,以及该律所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中是否把培训备课单列为收费项目。合同只写了培训次数、未写备课时长,属于服务内容约定不够具体,并不当然产生一项新的收费;如果备课属于已约定培训服务的正常准备,通常应计入顾问服务投入;如果属于超出约定次数的新增专项培训,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一、先分清三个判断层次
第一层是合同约定。顾问合同已列明培训次数,说明培训是约定服务内容之一。备课时长未列明,需要回到合同的服务清单、计费条款和“其他服务另行协商”一类表述,看双方是否把培训准备单独作为计费事项。
第二层是备案标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二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并应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标准收费。承德企业的具体金额,应以该律所备案并公示的标准为核对对象;本次资料未提供承德地方逐项收费标准,不宜直接给出具体报价。
第三层是费用性质。培训备课属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投入,与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等代委托人支付的第三方费用不是同一类项目,后者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并应提供有效凭证。律师服务费应由律所统一收取、统一入账并出具合法票据。
二、建议核对的材料
建议把以下材料放在一起比对,重点看同一事项在各材料中的表述是否一致:
| 核对对象 | 可核对的内容 |
|---|---|
| 顾问合同及附件服务清单 | 培训次数、单次时长、是否含准备、是否约定“超出部分另行协商” |
| 律所备案及公示的收费标准 | 是否列有培训、专项讲座、课程开发等单列项目及计费方式 |
| 收费清单与发票 | 已收顾问费对应哪些服务,是否已包含培训及准备 |
| 培训通知、课件、签到记录 | 实际培训次数、时长与准备投入,是否超出合同约定 |
这些材料可以帮助判断争议点究竟在“合同解释”还是“新增服务协商”,但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三、费用边界与书面确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对收费合同或委托合同中收费条款的审核把关,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律所应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清单,代付费用及异地差旅费应提供有效凭证。
据此,处理这类问题的稳妥方式是:先由双方书面确认备课时长是否计入已约定的顾问服务、超出约定培训次数如何计费,再对照律所备案标准确定金额,避免以口头名义增加收费项目。若合同确未约定、备案标准也未单列,律所单方就备课时长另行计费缺乏当然依据;若属于新增专项服务,则应在协商一致并书面明确后按备案标准收取。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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