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这一规则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该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的变更登记义务,第二款规定未登记或未变更登记的法律后果。需要说明的是,第二款的适用对象是“善意相对人”,即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相对人。条文对公司登记事项的范围另有规定,第三十二条列明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建议核对公司登记事项的实际登记状态、变更决议及登记机关登记记录,以判断是否存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及相对人是否属于善意相对人。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资料转载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官方全文链接: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2306/t20230625_31449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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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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