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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函件收件人与合同签约人不一致时,天津津南区律师函代写律师咨询核哪项材料?

函件收件人与合同签约人不是同一主体时,代写律师函前首先要核的是 授权委托书 ——看收件人是否以书面形式授权签约人处理该合同事务,授权书是否载明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收件人签名或者盖章;其次核 合同签署页与主体条款 ,确认签约人是以自己名义还是以收件人名义签署、相对方在订立时是否知道这层代理关系。

函件收件人与合同签约人不是同一主体时,代写律师函前首先要核的是授权委托书——看收件人是否以书面形式授权签约人处理该合同事务,授权书是否载明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收件人签名或者盖章;其次核合同签署页与主体条款,确认签约人是以自己名义还是以收件人名义签署、相对方在订立时是否知道这层代理关系。这两项材料决定了函件应当发给谁、以谁的名义主张权利。

一、先核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能否覆盖这次发函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据此核对四点,并且要逐项对得上,不能只看“有没有委托书”:

  • 授权人是否为函件收件人本人(自然人看签名,单位看盖章及主体名称是否一致);
  • 受托人是否为合同签约人;
  • 代理事项是否覆盖该合同的订立、履行或者催告,而不只是某一笔款项的收取;
  • 权限和期限是否覆盖拟发函所涉事项及当前时间。

授权书是复印件、只有签字没有盖章、或者授权事项与该合同无关的,都建议补充原件或说明,再判断签约人的签署行为能否归属于收件人。

二、再核合同本身:相对方订立时是否知道代理关系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同版本)

条文把“第三人订立时知道代理关系”和“有确切证据证明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并列,因此材料核对也应成组进行:

核对对象 建议准备的材料 能核对什么
收件人 主体身份证明、单位盖章文件 授权人是否与收件人一致
签约人 身份证明、签署时的身份说明 签约人以何身份签署
代理关系 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合同 授权范围、期限是否覆盖该合同
合同 合同全文及签署页、补充协议 合同载明的当事人、签署方式
往来记录 订立及履行阶段的函件、邮件、聊天记录 相对方当时是否知道代理关系

上述分组是整理建议,用途在于把“谁授权、谁签署、谁被约束”三件事对应到同一份合同、同一期间和同一原件来源上;它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替代对具体材料的实质判断。若合同正文当事人栏写的是收件人而签署页由签约人签字,或者相反,就需要用授权书与往来记录把这处差异解释清楚。

三、咨询与委托范围

向律师咨询时,可以先说明:函件拟发给谁、合同签约人是谁、两者之间是代理、职务行为还是其他关系,再提交上述材料。代写律师函属于拟议委托事项,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并在书面委托文件中确认;这部分属于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不是同一类项目,不宜混在一起比较。

材料层面还需注意:仅有名称相近或口头说明,不足以认定代理权存在;授权书缺失或者权限不明的,建议先向收件人核实并取得书面确认,再确定函件的收件主体和主张口径。

条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九百二十五条,公开文本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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